司法护苗多策并举 惩戒挽救同向发力

漫画/高岳
□ 本报记者 刘中全
□ 本报通讯员 范婷
人民法院青少年审判工作意义重大,既是司法保护的重要屏障,通过专门化审判机制,兼顾法律惩戒与教育挽救,帮助失足青少年认识错误、回归正途;也是社会治理的关键环节,针对青少年群体特点,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预防再犯风险,从源头减少青少年犯罪。
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情况,《法治日报》记者对相关案件进行梳理,旨在让青少年在司法过程中感受公平正义,树立法治信仰,为其健康成长筑牢法治防线,对构建和谐社会、培育法治下一代具有深远意义。
离婚产生心理伤害
修复创伤化解纠纷
王某与姜某(女)离婚前育有两女王某甲(8周岁)和王某乙(3周岁)。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两个女儿均由姜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此后,王某与姜某因女儿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多次诉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王某于2023年起诉要求变更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姜某又起诉王某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判决后,王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王某甲的抚养权。双方历经多次诉讼,矛盾愈发尖锐,难以调和。
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孩子比较内向,面对父母间的矛盾无所适从,已经造成心理伤害。在征得父母和孩子同意后,由法院聘请心理专家,免费为孩子及父母做心理辅导,确认孩子当前出现的心理问题,对其进行正向引导,并从心理及法理角度对父母在抚养权方面提出建议。最终,王某放弃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姜某也自愿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双方表示今后会承担起做父母的责任,共同守护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法官庭后表示,家庭的破裂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影响巨大,本案突破传统家事审判单纯依靠法律条文裁判的局限,将心理干预深度融入司法流程,开创“法理+心理”协同解纷新模式。通过专业的心理干预疏导和释法明理,精准把握当事人情感诉求与矛盾根源,化解纠纷,帮助未成年人走出心理阴影,最大限度降低了家事纠纷对他们造成的不利影响。
用好两令一书制度
助涉罪少年归正途
高某、吴某、白某系某中专在校生。3人因经常出入台球厅而结识,为“挣快钱”通过某软件与上游诈骗人员取得联系,高某使用吴某手机、白某电话卡,在电诈人员指挥下拨打被害人张某的电话。电诈人员冒充某航空客服人员,以退航空延误险为由,要求张某按指令操作手机,致使张某被骗人民币9万元。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积极上缴违法所得及罚金,故对3人适用缓刑,并附加“禁止令”,禁止3人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网吧、台球厅等娱乐场所。随案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被告人父母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向被告人及相关部门送达《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为被告人重返校园,回归社会扫清障碍。现3人均已重返校园读书,一人考入长春高等职业学校。
法官庭后表示,法院通过“禁止令”限制涉罪未成年人特定行为,预防其再次接触诱发犯罪的因素,有效减少再犯的可能性;通过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人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并纠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并通过配备“家庭教育指导师”为家长提供科学教育指引,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和质量;通过发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免遭社会歧视,减少心理负担。“两令一书”制度的建立,对于帮助未成年人“迷途知返”发挥了重要作用。
孩子购卡商店拒退
多方协调解决纠纷
2024年9月,王某反映自己的两个孩子(分别为7岁和11岁)两个月内分十余次在某经销店购买了价值5800元的动漫卡牌。王某认为,某经销店有能力判断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故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某经销店应返还购物款。因部分卡牌已被拆封、损坏,无法二次销售,双方就返款事宜未能达成一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与检察院、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动开展纠纷调处工作。最终,家长与经销店就争议金额协商一致,签署调解协议,经销店退还王某部分购物款,王某返还经销店未开封动漫卡牌。
法官庭后表示,未成年人短时间内的多笔大额消费,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其行为在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应当无效,但家长亦应对其疏于监护职责承担一定责任。此案通过调解解决,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醒引导商家明晰法律规定,对购买者未成年人身份有效辨别,强化社会责任,共同营造未成年人良好消费环境。另一方面,作为家长更应充分履行监护责任,监督引导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念,规制随意消费行为。
幼儿亲属均有残疾
更换监护人获支持
赵某系出生3个月的女婴。其母系四级智力残疾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系智力不健全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外祖母为四级智力残疾,其兄未成年,上述4人均无固定收入,以最低生活保障作为经济来源。赵某祖父母及外祖父均已去世,姑姑不愿抚养赵某。2024年5月,辖区居民委员会向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居民委员会为监护人。当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变更监护人。赵某的父母无固定收入,经济困难,且智力均有缺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有情况应认定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综合上述事实,法院判决撤销赵某父母监护人资格,指定居民委员会作为赵某的监护人。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形成了以家庭监护为主,社会监护为辅、国家监护兜底的全方位监护体系。国家监护制度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制度,在其他监护人缺乏监护能力时,应当主动担当起监护职责,确保监护到位,守护好未成年人的成长。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当家庭监护保护功能弱化、未成年人处于极为不利的成长环境、居民委员会主动承担国家监护制度的主体责任时,人民法院应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依法变更居民委员会作为监护人,使国家监护制度有效落实,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少年施暴致人死亡
情节恶劣依法严惩
被告人牟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其与被害人张某均系某汽车美容装饰中心刷车工。牟某刷车时因工作不细致被张某批评,两人发生口角,牟某当场称要整死张某。张某在将上述情况告知老板后,老板通知牟某要将其解雇。牟某对张某心生怨恨,于当日持铁锤猛击张某后脑数下,张某倒地后牟某仍持续击打张某后脑十余下,店内员工郭某将牟某拦下,牟某将铁锤扔向张某,后挣脱阻拦捡起铁锤继续击打张某头部数下,张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牟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张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牟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不适用死刑。虽牟某有自首情节,但其趁被害人不备,持铁锤多次击打被害人后脑,在被人阻拦情况下,仍继续持铁锤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牟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牟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绝不能因犯罪人未成年就片面强调从宽、该罚不罚,对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要坚决依法惩治,体现刑罚的威慑警示作用。”法官庭后表示,年少不是“免罪金牌”,本案中,牟某不顾他人阻拦,几番持铁锤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造成后果严重。法院未因其未满18周岁、具有自首情节而对其从轻处罚,而是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发挥刑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作用。
法规集市
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