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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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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经营者行为树立明确的司法导向

( 2025-09-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赵毅

  在交易活动中,消费者相较于经营者,常因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劣势地位。法院作为公正的中立方,有责任确保每一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在本案判决中,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深度剖析案件事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展现了高度的专业性和严谨性,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消费欺诈认定中的高水平司法能力。
  在民事诉讼中,欺诈行为的证明往往是原告方面临的难题。本案判决在证据的审查、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上,体现了卓越的司法智慧。
  第一,判决展现了高超的证据综合分析能力。判决不仅采信了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服务协议等直接证据,更是巧妙地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法院将这些已由公权力确认的事实引入民事审判,有效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负担,体现了行政执法成果与司法裁判的高效衔接。
  第二,判决体现了民法中的欺诈与消费欺诈的差别。民法强调平等主体间的意思自治,欺诈规则目的在于修复因欺诈而导致的意思表示瑕疵,维护交易秩序。受欺诈人一般应承担举证责任,且需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而在消费欺诈中,经营者在商品、服务信息的掌握上具有显著优势,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地位实质上并不平等,因此,消费欺诈的认定及证明与民法上的欺诈不尽相同。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对经营者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完成初步举证后,涉及经营者存在欺诈故意的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将转移至经营者。由此,可采用“高度盖然性”而非“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体现的是在不平等消费关系中对弱势方的程序性救济。
  值得称道的是,判决精准切割了不同诉求的事实基础,严格审查了“病情加重”与“被告服务”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认为原告未能达到证明标准,驳回了原告医疗费赔偿之诉求,体现了“惩罚性赔偿”与“基础损害赔偿”间的标准差别化。
  本案判决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在处理涉民生消费纠纷案件中的司法智慧与为民情怀。它不仅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规范经营者行为树立了明确的司法导向,是一份经得起推敲、具有示范意义的优秀判决。
  (作者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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