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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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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洁雯
在初次阅卷时,我就对案卷中出现的“专家说”“国际认证”“科学疗效”等宣传内容印象深刻,这跟平时我在社交平台上看到的很多健康服务“软文”的套路基本一致。一些消费者听信商家宣传购买了商品或服务,认为可以“治疗”“改善”某种疾病,实际使用后却发现并非商家宣传的有“药到病除”的效果,随即产生纠纷。针对此类纠纷,法院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欺诈,不仅关系到个案正义,更影响整个健康消费市场的信任基础。 什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即“虚假宣传”+“误导消费”。一方面,商家进行了虚假宣传的行为,本案中苏州某技术公司宣传的“FDA认证”实为“注册”,“加拿大技术”“专家合作”无任何依据,“耳鸣治疗效果”也无科学依据,这些经过行政机关核实确认,直接戳破了其“科学治耳鸣”的假象。另一方面,消费者因为相信宣传而进行消费,原告因耳鸣就医后寻求辅助治疗方案,某技术公司精准抓住其渴望康复的心理,用“国际推荐声治疗”等表述,将音乐服务包装成“治疗手段”,使其误以为购买的是具有医疗功效的服务。这种针对性的误导,直接影响了原告的消费决策。因此,本案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的构成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某技术公司虽在服务页面标注“不能代替药物”,但该声明不能免除其虚假宣传的责任。法律不允许商家“一边虚假宣传,一边免责声明”,经营者的核心义务是确保宣传内容真实,而非用“小字提醒”逃避举证责任,当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时,“免责声明”不过是徒劳的“遮羞布”。 本案的处理也让我更深入地思考了法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在本案中,值得一提的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了“虚假宣传”的事实,作为本案裁判的关键依据,这种“行政+司法”的衔接模式,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负担,也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思路,在健康消费纠纷中,消费者往往难以获取商家的技术报告、合作协议等关键证据,而行政机关的调查结论,能为司法裁判提供有力支撑。如果法院能够与行政机关加强合作,此类健康消费纠纷案件的处理会达到更好的效果。 (作者系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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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不能成为虚假宣传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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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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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洁雯
在初次阅卷时,我就对案卷中出现的“专家说”“国际认证”“科学疗效”等宣传内容印象深刻,这跟平时我在社交平台上看到的很多健康服务“软文”的套路基本一致。一些消费者听信商家宣传购买了商品或服务,认为可以“治疗”“改善”某种疾病,实际使用后却发现并非商家宣传的有“药到病除”的效果,随即产生纠纷。针对此类纠纷,法院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欺诈,不仅关系到个案正义,更影响整个健康消费市场的信任基础。 什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即“虚假宣传”+“误导消费”。一方面,商家进行了虚假宣传的行为,本案中苏州某技术公司宣传的“FDA认证”实为“注册”,“加拿大技术”“专家合作”无任何依据,“耳鸣治疗效果”也无科学依据,这些经过行政机关核实确认,直接戳破了其“科学治耳鸣”的假象。另一方面,消费者因为相信宣传而进行消费,原告因耳鸣就医后寻求辅助治疗方案,某技术公司精准抓住其渴望康复的心理,用“国际推荐声治疗”等表述,将音乐服务包装成“治疗手段”,使其误以为购买的是具有医疗功效的服务。这种针对性的误导,直接影响了原告的消费决策。因此,本案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的构成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某技术公司虽在服务页面标注“不能代替药物”,但该声明不能免除其虚假宣传的责任。法律不允许商家“一边虚假宣传,一边免责声明”,经营者的核心义务是确保宣传内容真实,而非用“小字提醒”逃避举证责任,当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时,“免责声明”不过是徒劳的“遮羞布”。 本案的处理也让我更深入地思考了法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在本案中,值得一提的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了“虚假宣传”的事实,作为本案裁判的关键依据,这种“行政+司法”的衔接模式,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负担,也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思路,在健康消费纠纷中,消费者往往难以获取商家的技术报告、合作协议等关键证据,而行政机关的调查结论,能为司法裁判提供有力支撑。如果法院能够与行政机关加强合作,此类健康消费纠纷案件的处理会达到更好的效果。 (作者系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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