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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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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廷廷
在审理李奶奶诉某美发店合同纠纷案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消费陷阱类案件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这类案件往往交织着法律规则的刚性约束与人情世故的柔性考量,既需要精准把握法理逻辑,又要体察当事人的真实处境。本案的审理过程,让我对司法裁判如何平衡契约自由与公平正义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 初次接触本案时,被告反复强调《合作协议书》的平等自愿属性,主张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负责。但细究合同条款,“消费型、资源型、投资型”的表述看似赋予消费者多重权益,实则暗藏玄机:所谓“合作费”实为预存消费款,“分红”机制需以持续拉新为前提,“5年合作期”更将消费者绑定为变相销售员。这种以“合作”之名行“诱导消费”之实的商业模式,正是当前消费陷阱的典型特征。 庭审中,原告陈述的签约过程令人唏嘘:七旬老人被“抽奖”“返现”话术吸引,在封闭环境中连续扫码支付数万元,甚至未意识到签署的是长达5年的合作协议。这让我意识到,机械适用“签字即认可”原则可能背离实质正义。本案中,被告既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也未对复杂的分红机制进行合理解释,其“合作协议”的效力自然难以成立。 被告抗辩称原告逾期行使撤销权时,我注意到一个细节:老人直至3个月后才在家属协助下察觉异常。若严格按“知道或应当知道”标准起算撤销期限,可能使老人因认知局限丧失救济机会。为此,我重点审查了他们的聊天记录:原告最初仅以领取赠品为主要话题与被告沟通,2024年9月起才明确主张退款。这种认知转变的渐进性,恰恰印证了老年人面对新型营销手段时的反应迟滞。最终,我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将撤销权起算点定为首次提出退款的9月,既严守法律底线,又为特殊群体保留合理维权窗口。 司法不能止步于个案纠偏,更应发挥规则引领作用。当前,预付式消费冷静期制度已初步建立,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多一层保障。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进一步推动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适用,尤其要加强对老年群体等特殊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确保其能够在复杂商业模式中真正享有“后悔权”。 (作者系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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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护老年群体享有“后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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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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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廷廷
在审理李奶奶诉某美发店合同纠纷案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消费陷阱类案件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这类案件往往交织着法律规则的刚性约束与人情世故的柔性考量,既需要精准把握法理逻辑,又要体察当事人的真实处境。本案的审理过程,让我对司法裁判如何平衡契约自由与公平正义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 初次接触本案时,被告反复强调《合作协议书》的平等自愿属性,主张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负责。但细究合同条款,“消费型、资源型、投资型”的表述看似赋予消费者多重权益,实则暗藏玄机:所谓“合作费”实为预存消费款,“分红”机制需以持续拉新为前提,“5年合作期”更将消费者绑定为变相销售员。这种以“合作”之名行“诱导消费”之实的商业模式,正是当前消费陷阱的典型特征。 庭审中,原告陈述的签约过程令人唏嘘:七旬老人被“抽奖”“返现”话术吸引,在封闭环境中连续扫码支付数万元,甚至未意识到签署的是长达5年的合作协议。这让我意识到,机械适用“签字即认可”原则可能背离实质正义。本案中,被告既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也未对复杂的分红机制进行合理解释,其“合作协议”的效力自然难以成立。 被告抗辩称原告逾期行使撤销权时,我注意到一个细节:老人直至3个月后才在家属协助下察觉异常。若严格按“知道或应当知道”标准起算撤销期限,可能使老人因认知局限丧失救济机会。为此,我重点审查了他们的聊天记录:原告最初仅以领取赠品为主要话题与被告沟通,2024年9月起才明确主张退款。这种认知转变的渐进性,恰恰印证了老年人面对新型营销手段时的反应迟滞。最终,我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将撤销权起算点定为首次提出退款的9月,既严守法律底线,又为特殊群体保留合理维权窗口。 司法不能止步于个案纠偏,更应发挥规则引领作用。当前,预付式消费冷静期制度已初步建立,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多一层保障。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进一步推动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适用,尤其要加强对老年群体等特殊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确保其能够在复杂商业模式中真正享有“后悔权”。 (作者系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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