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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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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判词摘录
· 70岁老太被美发店诱导充值3万元
· 延伸司法职能助力规范消费市场
· 司法保护老年群体享有“后悔权”
· 精准划清创新营销与诱导充值的法律边界
· 尽快明确AI“黄谣”定义提高处罚标准

判词摘录

( 2025-09-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在预付费消费合同纠纷中,经营者以营销活动诱导消费者签订超出合理预期的非消费性质格式合同,若未就合同性质、核心条款履行明确提示说明义务,且条款显著加重消费者义务的,应认定双方未达成真实合意,相关格式条款不产生拘束力。消费者因经营者误导性宣传或隐瞒合同真实目的,支付明显超出正常消费需求的大额款项时,应结合其年龄、认知能力、行业惯例等综合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或欺诈,经营者对异常交易行为负有更高举证责任。
  针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应重点审查缔约公平性、条款可理解性及经营者告知义务履行情况,对利用信息不对称或认知差异签订的合同可基于公平原则否定效力。合同被撤销或认定无效后,经营者收取的款项扣除已提供服务的合理对价后,剩余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预付费合同应严格遵循服务本质,禁止以复杂架构掩盖消费关系,对偏离消费目的、违背生活常理或利用弱势群体认知缺陷的格式合同,应通过否定效力方式实现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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