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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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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曹天健 □ 本报通讯员 谢潘婷
近日,山东省青岛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63万元。 2023年12月,隋某、张某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莱西市某矿坑处采挖土石渣被行政处罚。此后,两人并未收手,2024年3月12日至4月8日,在仍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隋某伙同张某、于某继续采挖凝灰岩4.2万余吨,并运送至平度市销售,非法获利63万余元。经评估,隋某等人非法采矿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63万元。 案件宣判前,隋某、张某、于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并全额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莱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隋某、张某、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其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隋某、张某、于某具有自首、主动退赃、预缴罚金并积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等情节,且均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最终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适用缓刑3年至2年不等,并处罚金(已缴纳)。同时,3人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赔偿因其行为导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63万元(已履行)。宣判后,3人均表示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本案中,莱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其为受损的生态环境“买单”,既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又贯彻保护和修复生态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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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破坏生态 定罪获刑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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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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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曹天健 □ 本报通讯员 谢潘婷
近日,山东省青岛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63万元。 2023年12月,隋某、张某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莱西市某矿坑处采挖土石渣被行政处罚。此后,两人并未收手,2024年3月12日至4月8日,在仍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隋某伙同张某、于某继续采挖凝灰岩4.2万余吨,并运送至平度市销售,非法获利63万余元。经评估,隋某等人非法采矿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63万元。 案件宣判前,隋某、张某、于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并全额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莱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隋某、张某、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其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隋某、张某、于某具有自首、主动退赃、预缴罚金并积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等情节,且均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最终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适用缓刑3年至2年不等,并处罚金(已缴纳)。同时,3人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赔偿因其行为导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63万元(已履行)。宣判后,3人均表示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本案中,莱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其为受损的生态环境“买单”,既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又贯彻保护和修复生态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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