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8月1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法律服务·说法
8 6/8 5 6 7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依法解决劳动争议 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 预售期房灭失 房源置换后能否索赔
· 为避债房产归一方
无偿处分撤销协议
· 多次购买假酒索赔
十倍赔偿未获支持
· 非法采矿破坏生态
定罪获刑赔偿损失

多次购买假酒索赔
十倍赔偿未获支持

( 2025-08-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张秀 王焕

  连续多次购买假酒后索赔,还能要到10倍赔偿金吗?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3月,家住乌鲁木齐市的刘某在郭某经营的某烟酒商行购买2瓶茅台酒,通过微信支付酒款5400元。刘某自述当晚宴请朋友时发现这2瓶茅台疑似假酒,随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鉴定确为假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遂对烟酒商行作出处罚。
  2024年10月,刘某将烟酒商行负责人郭某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5400元,并支付赔偿金54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烟酒商行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遂判决支持刘某的诉求。郭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曾多次在乌鲁木齐市购买同款茅台酒,并以假酒举报、索赔。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行为。而刘某短期内多次在不同商家购买同类白酒并全程录像,多次以相同事由索赔,其行为已超出生活消费范畴,实为通过索赔牟取经济利益,不应认定其为消费者,其索赔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应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烟酒行退还5400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支持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条件统一到“生活消费需要”这一标准之下。超出生活消费需要之外主张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既打击和遏制违法经营行为,保护“舌尖上的安全”,同时也防范借维权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