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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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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依法解决劳动争议 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 预售期房灭失 房源置换后能否索赔
· 为避债房产归一方
无偿处分撤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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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获刑赔偿损失

为避债房产归一方
无偿处分撤销协议

( 2025-08-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张淑秋

  婚后购买按份共有的房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能否逃避债务?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对此作出了认定。
  2023年3月18日,李某和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将原各占二分之一份额的某处房产100%份额登记在王某名下,视为王某个人财产。2023年5月18日,王某将案涉房产售出并办理过户登记至案外人名下,全额收取了售房款。
  张某系李某的债权人,债权形成时间早于《财产约定协议书》签订时间。张某早前已就该债权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事后知晓的上述《财产约定协议书》,王某立即向李某折价赔偿因出售案涉房屋所得的50%价款(金额以张某的债权为限)。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债权在先,协议在后,因房子已对外售出且售房款全归王某,张某无法对房子采取执行措施。该协议书的签订带有明显减损李某财产之目的,属于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张某的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案涉协议书,因欠债的金额未超过房子卖价的一半,所以王某应该以张某享有的债权金额向李某折价补偿。

法官说法
  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的形式将某一特定共有财产约定归一人所有,实质是为了逃避债务而实施的无偿处分行为,应予以否定性评价。如该无偿处分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请求撤销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承办法官表示,所有权人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但为了逃避债务,以无偿或低价等方式转让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财产转让行为;如果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还将承担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本案判决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企图通过财产约定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人敲响了警钟。债务人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及时清偿债务,不要心存侥幸,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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