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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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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伟伦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发布,其中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进行了规制。 “近年来,我院受理审结的涉竞业限制类劳动争议案件整体呈稳中有增趋势,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带来新挑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娄宇红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该院调研发现,当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规避竞业限制义务的形式日趋隐匿,且约定的违约金存在畸高情形。对此,北京一中院在案件审理中坚持平衡保护理念,让竞业限制回归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根本目的,避免其成为企业垄断人才的工具。 记者了解到,2020年至2025年6月,北京一中院共审结涉竞业限制案432件,占全市竞业限制案件量的23.13%;科技、通信、医药、培训、商务服务是近年竞业限制案件的多发行业,占总体案件量的83.17%。 北京一中院梳理分析相关案件后发现,部分企业不区分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泛化地与大部分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甚至有企业以员工手册的方式设立竞业限制条款,认为如此操作可以最大化保护其商业利益,但忽略了可能带来的不利诉讼风险。事实上,如果员工基于对竞业限制协议的信赖履行了相应义务,企业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此前,杨某曾为某培训机构负责辅导公务员考试的讲师,双方签有竞业限制协议。后杨某离职,到新公司任主讲教师,仍讲授相关课程。对此,原培训机构以杨某知悉培训讲义、上课讲义、教材书籍等商业秘密为由主张权利。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相关讲义等内容均对学员公开或在互联网上可查询,原培训机构也未对杨某进行任何授课技巧的培训,杨某不知悉其他重要信息,其掌握的信息不具有经济价值。 北京一中院民六庭庭长崔丹妮称,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范围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不能无差别地扩大到其他劳动者。在审查时法院会重点考虑劳动者知悉的事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并结合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收入、工作年限等判断知悉商业秘密的可能性。 此外,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当前部分劳动者刻意掩盖再就业真实情况,恶意规避竞业限制义务,如通过化名、挂靠、顾问、亲属代理等形式制造虚假劳动关系外观,实际到竞争企业工作,违反诚信原则。实践中,部分头部企业甚至帮助劳动者规避调查,找职业代理公司制作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个税等全套材料掩盖竞业行为,不仅增加了“老东家”调查举证难度,还可能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为探寻真相,部分“老东家”则通过偷拍、跟拍、委托“代拍”等方式获取劳动者实际就业情况,极易滋生灰色产业。 关于双方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畸高的情形,北京一中院提醒,即使劳动者在带有高额违约金的竞业限制协议上签了字,法院依然有职权对违约金数额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若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可予以酌减。经统计,在北京一中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当劳动者提出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的抗辩时,有87%的案件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了酌减。 娄宇红表示,北京一中院将进一步强化调研,并依托已形成的竞业限制案件精审机制,完善纠纷处理规则,平衡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择业自由的关系,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维护好劳动者就业创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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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建立涉竞业限制案件精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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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好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择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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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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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伟伦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发布,其中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进行了规制。 “近年来,我院受理审结的涉竞业限制类劳动争议案件整体呈稳中有增趋势,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带来新挑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娄宇红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该院调研发现,当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规避竞业限制义务的形式日趋隐匿,且约定的违约金存在畸高情形。对此,北京一中院在案件审理中坚持平衡保护理念,让竞业限制回归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根本目的,避免其成为企业垄断人才的工具。 记者了解到,2020年至2025年6月,北京一中院共审结涉竞业限制案432件,占全市竞业限制案件量的23.13%;科技、通信、医药、培训、商务服务是近年竞业限制案件的多发行业,占总体案件量的83.17%。 北京一中院梳理分析相关案件后发现,部分企业不区分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泛化地与大部分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甚至有企业以员工手册的方式设立竞业限制条款,认为如此操作可以最大化保护其商业利益,但忽略了可能带来的不利诉讼风险。事实上,如果员工基于对竞业限制协议的信赖履行了相应义务,企业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此前,杨某曾为某培训机构负责辅导公务员考试的讲师,双方签有竞业限制协议。后杨某离职,到新公司任主讲教师,仍讲授相关课程。对此,原培训机构以杨某知悉培训讲义、上课讲义、教材书籍等商业秘密为由主张权利。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相关讲义等内容均对学员公开或在互联网上可查询,原培训机构也未对杨某进行任何授课技巧的培训,杨某不知悉其他重要信息,其掌握的信息不具有经济价值。 北京一中院民六庭庭长崔丹妮称,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范围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不能无差别地扩大到其他劳动者。在审查时法院会重点考虑劳动者知悉的事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并结合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收入、工作年限等判断知悉商业秘密的可能性。 此外,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当前部分劳动者刻意掩盖再就业真实情况,恶意规避竞业限制义务,如通过化名、挂靠、顾问、亲属代理等形式制造虚假劳动关系外观,实际到竞争企业工作,违反诚信原则。实践中,部分头部企业甚至帮助劳动者规避调查,找职业代理公司制作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个税等全套材料掩盖竞业行为,不仅增加了“老东家”调查举证难度,还可能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为探寻真相,部分“老东家”则通过偷拍、跟拍、委托“代拍”等方式获取劳动者实际就业情况,极易滋生灰色产业。 关于双方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畸高的情形,北京一中院提醒,即使劳动者在带有高额违约金的竞业限制协议上签了字,法院依然有职权对违约金数额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若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可予以酌减。经统计,在北京一中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当劳动者提出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的抗辩时,有87%的案件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了酌减。 娄宇红表示,北京一中院将进一步强化调研,并依托已形成的竞业限制案件精审机制,完善纠纷处理规则,平衡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择业自由的关系,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维护好劳动者就业创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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