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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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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建
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是报恩,一切其他的价值观念都由报恩发散而来。从传统戏曲来看,以弘扬报恩为主题的剧目确实是层出不穷。翁偶虹编剧、程砚秋先生主演的《锁麟囊》,就是以报恩为主题的名剧。 《锁麟囊》故事本身并不复杂,说的是登州地方有这样的习俗:闺女出嫁前,母亲要为她准备一个绣有麒麟图案的锁麟囊,取“早生贵子”之意。富户薛姥的女儿薛湘灵出嫁前,薛姥为她准备了精致的锁麟囊,里面装了不少珠宝。在大喜之日前往夫家途中,遭遇大雨,花轿到路边“春秋亭”暂避。恰巧又来了一乘花轿避雨,轿中新娘赵守贞是贫士赵禄寒的女儿,由于无钱置办嫁妆,感到身世凄凉,不禁悲啼。薛湘灵要老仆问明情由后,慨然以锁麟囊相赠。雨停后两队迎新花轿各去,匆忙间没有互通姓名。六年后登州大水,薛湘灵和家人失散,只身漂流到莱州,无奈之下,在当地绅士卢胜筹家当保姆。薛湘灵进入卢府为仆,陪伴年方六岁的公子卢天麟玩耍,百感交集。卢天麟把球抛进一座小楼,逼薛湘灵上楼去找。薛湘灵上楼看见楼厅正中供奉着当年送给不知名新娘的锁麟囊,不觉感泣。卢夫人原来就是赵守贞,她见状加以盘问,才知薛湘灵就是当年赠囊之人,遂改容敬礼,与之结为姊妹,并帮助她一家团聚。 嫁妆的法律性质 从《锁麟囊》情节来看,赵禄寒为了女儿出嫁,一直到成亲前一天还在到处借债,试图为赵守贞备一份嫁妆。那么,女儿出嫁,娘家必须给一份财产作为嫁妆,这是不是法律上的要求呢?应该说,在中国古代法律里,从来没有这样的规定。男方必须向女方提交聘礼,这是成立婚姻的要件;而女方是否需要带嫁妆到男方,法律没有任何相关规定。因此,在《锁麟囊》里,赵守贞也是这样劝说父亲:“爹爹说哪里话来!想这催妆之物,俱是敷衍俗人眼目的东西,难道一无所有,女儿就不登花轿了吗!” 可是,早在春秋时代的贵族婚姻中,嫁妆就是重要因素。公元前528年,晋国委派了一个叫叔鱼的贵族代理“理官”(本国的大法官)。晋国有两家贵族,为了争夺一块良田,打了很长时间官司。其中行将败诉的雍子见叔鱼新官上任,立马把自己的女儿嫁给叔鱼;叔鱼也就回报雍子,宣判另一方当事人邢侯败诉。想不到的是,这邢侯是个火暴脾气,听了判决结果,居然在上朝的时候把叔鱼和雍子都给杀了。晋国国君晋昭公不知道怎么处理,只好向晋国最有名望的贵族叔向征询意见。叔向说:“这三人都是一样的死罪。雍子自知有错,还行贿法官;叔鱼当法官,受贿枉法裁判;邢侯公然杀人。按照远古传下的法律,三人都要处死。”晋昭公于是下令将邢侯等处死,三人的尸体被拉到市场上暴尸示众。从叔向说叔鱼有“受贿”情节来看,雍子是借着嫁女儿的机会,以嫁妆的掩护,给了叔鱼一大笔贿赂。 为什么习俗上女儿出嫁一定要有嫁妆?这仅仅以“敷衍俗人眼目”、向夫家亲属夸耀自己家族财力为由,似乎不能完全说明其内在的原因。但是,如果转换思路,从已出嫁女儿娘家的财产继承角度来看问题就会发现,实际上女儿出嫁时的嫁妆,就是她作为父母的财产继承人而提前实现了“家产”的继承。因为中国历代法律都将已出嫁女儿排除在父母财产第一继承人顺序之外,当父母去世后,已经出嫁的女儿是无法回娘家来参与遗产分配的。因此,她出嫁时从娘家带走的那一部分财产,实际上就起到了预先实现“继承”的效果。 唐朝的《户令》有关遗产分配的法条(两宋法律沿袭了这一条文)明文规定,在父母去世后分配遗产时,要为未婚的女儿留下一份嫁妆的份额。当然,这份继承的份额相当少,只有给未婚儿子预留出的将来娶妻时向女家支付的“聘礼”的二分之一,但这毕竟明确了女儿作为继承人的地位。那么我们就可以合理推想,出嫁女儿之所以被排除在继承人范围之外,就是因为她已经拿过了一次嫁妆。民间谚语说“男承家产,女承衣箱”。把儿子所得“家产”与女儿所得“衣箱”(妆奁)相提并论,都称为“承”,说明民间意识上这两者性质相同,都是对父母财产的继承行为。 嫁妆是要带走的,因此本质上是可以移动的财产,法律上称为“动产”。从“嫁妆”“妆奁”之类的称呼可以知道,原意应该是指化妆品、装饰品、衣物等。不过,像《锁麟囊》中薛湘灵那样,在随身的锁麟囊里放置了“无价之宝”夜明珠和赤金链等珍宝,这嫁妆就价值连城了。 嫁妆财物的终点 按照原来《锁麟囊》的剧本,赵守贞带到卢家的这个锁麟囊,里面的珍宝后来成为卢家发家的资本,所以要特意建起小楼来供奉这个锁麟囊。现在的演出本中,赵守贞没有接受珍宝,所以特意为赵守贞的丈夫卢胜筹在台词中加一句“功名成就免贫困”,强调卢家发家靠的是“功名”(考科举当官),而赵守贞仍然“终日感念赠囊人”。 不过从古代法律来看,一般情况下并非如此。嫁妆带到男家后,并不自动并入夫家财产,妻子仍然保留一部分嫁妆财物的所有权。唐代《户令》规定,在父母去世后兄弟分家时,兄弟“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分家时,媳妇带来的嫁妆(包括各类“资财”及奴婢),不应该计入应分财产总额。如果媳妇已经死亡,她带来的嫁妆财物也由其丈夫单独继承,既不计入应分财产总额,也不能由其娘家“追理”(讨还)。实际上这条法律就是承认了在夫家大家庭中,媳妇还是有自己嫁妆的专有权,嫁妆最终结局应该是并入小家庭。 (文章节选自郭建的《古人的天平(下卷):透过传统戏曲看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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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恩报恩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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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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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建
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是报恩,一切其他的价值观念都由报恩发散而来。从传统戏曲来看,以弘扬报恩为主题的剧目确实是层出不穷。翁偶虹编剧、程砚秋先生主演的《锁麟囊》,就是以报恩为主题的名剧。 《锁麟囊》故事本身并不复杂,说的是登州地方有这样的习俗:闺女出嫁前,母亲要为她准备一个绣有麒麟图案的锁麟囊,取“早生贵子”之意。富户薛姥的女儿薛湘灵出嫁前,薛姥为她准备了精致的锁麟囊,里面装了不少珠宝。在大喜之日前往夫家途中,遭遇大雨,花轿到路边“春秋亭”暂避。恰巧又来了一乘花轿避雨,轿中新娘赵守贞是贫士赵禄寒的女儿,由于无钱置办嫁妆,感到身世凄凉,不禁悲啼。薛湘灵要老仆问明情由后,慨然以锁麟囊相赠。雨停后两队迎新花轿各去,匆忙间没有互通姓名。六年后登州大水,薛湘灵和家人失散,只身漂流到莱州,无奈之下,在当地绅士卢胜筹家当保姆。薛湘灵进入卢府为仆,陪伴年方六岁的公子卢天麟玩耍,百感交集。卢天麟把球抛进一座小楼,逼薛湘灵上楼去找。薛湘灵上楼看见楼厅正中供奉着当年送给不知名新娘的锁麟囊,不觉感泣。卢夫人原来就是赵守贞,她见状加以盘问,才知薛湘灵就是当年赠囊之人,遂改容敬礼,与之结为姊妹,并帮助她一家团聚。 嫁妆的法律性质 从《锁麟囊》情节来看,赵禄寒为了女儿出嫁,一直到成亲前一天还在到处借债,试图为赵守贞备一份嫁妆。那么,女儿出嫁,娘家必须给一份财产作为嫁妆,这是不是法律上的要求呢?应该说,在中国古代法律里,从来没有这样的规定。男方必须向女方提交聘礼,这是成立婚姻的要件;而女方是否需要带嫁妆到男方,法律没有任何相关规定。因此,在《锁麟囊》里,赵守贞也是这样劝说父亲:“爹爹说哪里话来!想这催妆之物,俱是敷衍俗人眼目的东西,难道一无所有,女儿就不登花轿了吗!” 可是,早在春秋时代的贵族婚姻中,嫁妆就是重要因素。公元前528年,晋国委派了一个叫叔鱼的贵族代理“理官”(本国的大法官)。晋国有两家贵族,为了争夺一块良田,打了很长时间官司。其中行将败诉的雍子见叔鱼新官上任,立马把自己的女儿嫁给叔鱼;叔鱼也就回报雍子,宣判另一方当事人邢侯败诉。想不到的是,这邢侯是个火暴脾气,听了判决结果,居然在上朝的时候把叔鱼和雍子都给杀了。晋国国君晋昭公不知道怎么处理,只好向晋国最有名望的贵族叔向征询意见。叔向说:“这三人都是一样的死罪。雍子自知有错,还行贿法官;叔鱼当法官,受贿枉法裁判;邢侯公然杀人。按照远古传下的法律,三人都要处死。”晋昭公于是下令将邢侯等处死,三人的尸体被拉到市场上暴尸示众。从叔向说叔鱼有“受贿”情节来看,雍子是借着嫁女儿的机会,以嫁妆的掩护,给了叔鱼一大笔贿赂。 为什么习俗上女儿出嫁一定要有嫁妆?这仅仅以“敷衍俗人眼目”、向夫家亲属夸耀自己家族财力为由,似乎不能完全说明其内在的原因。但是,如果转换思路,从已出嫁女儿娘家的财产继承角度来看问题就会发现,实际上女儿出嫁时的嫁妆,就是她作为父母的财产继承人而提前实现了“家产”的继承。因为中国历代法律都将已出嫁女儿排除在父母财产第一继承人顺序之外,当父母去世后,已经出嫁的女儿是无法回娘家来参与遗产分配的。因此,她出嫁时从娘家带走的那一部分财产,实际上就起到了预先实现“继承”的效果。 唐朝的《户令》有关遗产分配的法条(两宋法律沿袭了这一条文)明文规定,在父母去世后分配遗产时,要为未婚的女儿留下一份嫁妆的份额。当然,这份继承的份额相当少,只有给未婚儿子预留出的将来娶妻时向女家支付的“聘礼”的二分之一,但这毕竟明确了女儿作为继承人的地位。那么我们就可以合理推想,出嫁女儿之所以被排除在继承人范围之外,就是因为她已经拿过了一次嫁妆。民间谚语说“男承家产,女承衣箱”。把儿子所得“家产”与女儿所得“衣箱”(妆奁)相提并论,都称为“承”,说明民间意识上这两者性质相同,都是对父母财产的继承行为。 嫁妆是要带走的,因此本质上是可以移动的财产,法律上称为“动产”。从“嫁妆”“妆奁”之类的称呼可以知道,原意应该是指化妆品、装饰品、衣物等。不过,像《锁麟囊》中薛湘灵那样,在随身的锁麟囊里放置了“无价之宝”夜明珠和赤金链等珍宝,这嫁妆就价值连城了。 嫁妆财物的终点 按照原来《锁麟囊》的剧本,赵守贞带到卢家的这个锁麟囊,里面的珍宝后来成为卢家发家的资本,所以要特意建起小楼来供奉这个锁麟囊。现在的演出本中,赵守贞没有接受珍宝,所以特意为赵守贞的丈夫卢胜筹在台词中加一句“功名成就免贫困”,强调卢家发家靠的是“功名”(考科举当官),而赵守贞仍然“终日感念赠囊人”。 不过从古代法律来看,一般情况下并非如此。嫁妆带到男家后,并不自动并入夫家财产,妻子仍然保留一部分嫁妆财物的所有权。唐代《户令》规定,在父母去世后兄弟分家时,兄弟“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分家时,媳妇带来的嫁妆(包括各类“资财”及奴婢),不应该计入应分财产总额。如果媳妇已经死亡,她带来的嫁妆财物也由其丈夫单独继承,既不计入应分财产总额,也不能由其娘家“追理”(讨还)。实际上这条法律就是承认了在夫家大家庭中,媳妇还是有自己嫁妆的专有权,嫁妆最终结局应该是并入小家庭。 (文章节选自郭建的《古人的天平(下卷):透过传统戏曲看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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