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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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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宇
如果从2001年进入北京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算起,踏上刑法学研究之路已20余载。《刑法学的边沿》可谓是这20余年研究心得的结晶。 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我的主要研究兴趣聚焦于习惯法在刑法领域中的地位与作用这一问题。众所周知,“排斥习惯法”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下位原则。从这一原则出发,习惯法在刑法中的地位自然是等而下之,其功能与价值也基本处于被遮蔽的状态。然而,如果认真观察司法实践就会发现,在关于习惯法的理论陈述与司法操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与脱节关系。这种“表达”与“实践”间的断裂,促使我们重新思考习惯法在刑法中的地位与价值。这一思路的自然延伸,就是在罪刑法定主义框架下开辟和释放习惯法的理论机能。实际上,习惯法不仅可能作为刑法的间接法源,而且完全可能成为构成要件的解释源、违法与责任判断的参照、量刑的参考而发挥作用。 在接下来的几年间,受习惯法研究的影响与启发,我对刑事和解这一领域抱有浓厚兴趣,并持续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如今看来,这一研究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注重探讨刑事和解对传统刑事法理论体系带来的挑战,如对犯罪观、责任观、司法观的冲击。在这种冲击中,实际蕴含着理论更新与实践发展的契机;二是注重实体与程序互动关系的思考,这在刑事和解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选择刑事诉讼还是刑事和解,不仅意味着纠纷解决程序的区别,而且意味着纠纷解决实体准据的差异。在刑事诉讼这种正式程序安排中,习惯法等民间规范的作用极为有限;而在刑事和解中,其作用却可能得到极大释放。 正因为在刑事和解的研究中注意到实体与程序间的微妙互动关系,在接下来的学术历程中,我开始关注这一更为基础而宏大的研究领域。其要义在于,目光不断顾盼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促成两者富有意义的功能型交流。一方面,从程序开展的视角,拓展犯罪构成体系的诉讼法功能;另一方面,从犯罪构成的角度,为程序法问题的目的化、安定化处理提供更具实质合理性的解释。在此方向上,我的研究首先集中在对犯罪构成体系与刑事诉讼证明关系的探索,其次体现为对程序性犯罪构成要素性质的考察。此外,尽管实体判断体系对程序开展具有指引与限制意义,却不能认为程序问题的解决完全依附于实体判断,甚至被这种判断所宰制。实体判断与程序开展间的互动,应在尊重各自范畴、价值之独特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彼此沟通协调,以实现价值共融。 在不同时期,我的研究兴趣有一定游移。然而,对刑法方法论尤其是类型思维的关注,可谓始终如一。我始终认为,尽管刑法学界更为青睐的是概念思维,并试图以此担保刑法的安定性,但类型思维仍具有不可忽视的补充性价值。相比而言,类型思维更贴近生活事实的实际样态,能明白地诉诸价值评判,广泛承认生活现象间的流动过渡,并分而治之地把握法律素材,凸显体系的意义脉络。这些价值都需要更为充分细致地梳理。进一步地,如果将类型思维引入刑法学之中,就可能在立法论与解释论上都获得别开生面的效果。首先,以往刑法方法论的研究偏重于司法方法论,立法方法论则在相当意义上被遮蔽。如以类型建构为视角,就可从“事实类型的发现”“规范类型的构建”“规范类型的补充”“规范类型的检验”等环节,对刑法规范形成中的思考步骤与立法机理予以系统阐发。其次,在刑法解释论上,与概念式的涵摄模式相对照,可提出一种“合类型性的刑法解释”模式。亦即,解释者应当在刑法规范所蕴含的类型中把握案件事实,并以类型轮廓为法律解释之界限。这一思路与传统解释方法,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论解释等,均存在一定差别,值得认真对待。在本书中,我们对这种基于类型思维的解释模式予以发展,并从基本思路、正当根据、操作路径、实践功能等方面加以系统建构。最后,从类型思维出发,我们也可能对传统的“类推禁止原则”获得新的理解。在主流理论看来,解释与类推依其性质应相互分离,刑法允许解释,但必须对类推适用予以最为严格的拒绝。如此一来,何处是可允许的刑法解释之结束?何处又是应禁止的类推适用之开始?就成为问题的关键。在我们看来,主流学说所提供的界分标准——“可能的文义范围”,并不具有稳定而清晰的品格,因而难以构成解释与类推间可靠的区分基础。这一界分标准的失灵,不仅是基于标准本身的模糊与含混,而且是更为深刻地根源于解释与类推在思维方式上的内在缠绕。无论是文义的、体系的、目的论的或是其他的解释方式,都必须始终以类推为基础加以推动和展开。从说理结构和思维方法上看,难以区分解释与类推。因此,刑法中绝对的类推禁止根本无法实现,问题的出路仅在于:在承认类推无法决然禁止的基础上,在类推的内部范围中,如何根据合理而实用的标准,划分出“允许的类推”与“禁止的类推”。 细心的人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对习惯法、刑事和解的探索,还是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互动关系、类型方法的研究,都始终游走于刑法学的边缘。于我而言,从既有知识体系的边缘处进行反思性、挑战性的学术思考,似乎已融入血脉、成为习惯。正是基于这种始终被坚持的学术理路,才有了这本集子——《刑法学的边沿》。如此命名,主要有两点考虑:其一,本书所讨论的主题,并非刑法教义学体系下的基础问题或主要问题,它们恰恰处于刑法知识体系的边沿;其二,本书所作的理论努力,正在于竭力拓展刑法学的理论版图,并突破由主流话语所划定的知识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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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处的刑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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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的边沿》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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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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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宇
如果从2001年进入北京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算起,踏上刑法学研究之路已20余载。《刑法学的边沿》可谓是这20余年研究心得的结晶。 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我的主要研究兴趣聚焦于习惯法在刑法领域中的地位与作用这一问题。众所周知,“排斥习惯法”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下位原则。从这一原则出发,习惯法在刑法中的地位自然是等而下之,其功能与价值也基本处于被遮蔽的状态。然而,如果认真观察司法实践就会发现,在关于习惯法的理论陈述与司法操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与脱节关系。这种“表达”与“实践”间的断裂,促使我们重新思考习惯法在刑法中的地位与价值。这一思路的自然延伸,就是在罪刑法定主义框架下开辟和释放习惯法的理论机能。实际上,习惯法不仅可能作为刑法的间接法源,而且完全可能成为构成要件的解释源、违法与责任判断的参照、量刑的参考而发挥作用。 在接下来的几年间,受习惯法研究的影响与启发,我对刑事和解这一领域抱有浓厚兴趣,并持续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如今看来,这一研究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注重探讨刑事和解对传统刑事法理论体系带来的挑战,如对犯罪观、责任观、司法观的冲击。在这种冲击中,实际蕴含着理论更新与实践发展的契机;二是注重实体与程序互动关系的思考,这在刑事和解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选择刑事诉讼还是刑事和解,不仅意味着纠纷解决程序的区别,而且意味着纠纷解决实体准据的差异。在刑事诉讼这种正式程序安排中,习惯法等民间规范的作用极为有限;而在刑事和解中,其作用却可能得到极大释放。 正因为在刑事和解的研究中注意到实体与程序间的微妙互动关系,在接下来的学术历程中,我开始关注这一更为基础而宏大的研究领域。其要义在于,目光不断顾盼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促成两者富有意义的功能型交流。一方面,从程序开展的视角,拓展犯罪构成体系的诉讼法功能;另一方面,从犯罪构成的角度,为程序法问题的目的化、安定化处理提供更具实质合理性的解释。在此方向上,我的研究首先集中在对犯罪构成体系与刑事诉讼证明关系的探索,其次体现为对程序性犯罪构成要素性质的考察。此外,尽管实体判断体系对程序开展具有指引与限制意义,却不能认为程序问题的解决完全依附于实体判断,甚至被这种判断所宰制。实体判断与程序开展间的互动,应在尊重各自范畴、价值之独特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彼此沟通协调,以实现价值共融。 在不同时期,我的研究兴趣有一定游移。然而,对刑法方法论尤其是类型思维的关注,可谓始终如一。我始终认为,尽管刑法学界更为青睐的是概念思维,并试图以此担保刑法的安定性,但类型思维仍具有不可忽视的补充性价值。相比而言,类型思维更贴近生活事实的实际样态,能明白地诉诸价值评判,广泛承认生活现象间的流动过渡,并分而治之地把握法律素材,凸显体系的意义脉络。这些价值都需要更为充分细致地梳理。进一步地,如果将类型思维引入刑法学之中,就可能在立法论与解释论上都获得别开生面的效果。首先,以往刑法方法论的研究偏重于司法方法论,立法方法论则在相当意义上被遮蔽。如以类型建构为视角,就可从“事实类型的发现”“规范类型的构建”“规范类型的补充”“规范类型的检验”等环节,对刑法规范形成中的思考步骤与立法机理予以系统阐发。其次,在刑法解释论上,与概念式的涵摄模式相对照,可提出一种“合类型性的刑法解释”模式。亦即,解释者应当在刑法规范所蕴含的类型中把握案件事实,并以类型轮廓为法律解释之界限。这一思路与传统解释方法,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论解释等,均存在一定差别,值得认真对待。在本书中,我们对这种基于类型思维的解释模式予以发展,并从基本思路、正当根据、操作路径、实践功能等方面加以系统建构。最后,从类型思维出发,我们也可能对传统的“类推禁止原则”获得新的理解。在主流理论看来,解释与类推依其性质应相互分离,刑法允许解释,但必须对类推适用予以最为严格的拒绝。如此一来,何处是可允许的刑法解释之结束?何处又是应禁止的类推适用之开始?就成为问题的关键。在我们看来,主流学说所提供的界分标准——“可能的文义范围”,并不具有稳定而清晰的品格,因而难以构成解释与类推间可靠的区分基础。这一界分标准的失灵,不仅是基于标准本身的模糊与含混,而且是更为深刻地根源于解释与类推在思维方式上的内在缠绕。无论是文义的、体系的、目的论的或是其他的解释方式,都必须始终以类推为基础加以推动和展开。从说理结构和思维方法上看,难以区分解释与类推。因此,刑法中绝对的类推禁止根本无法实现,问题的出路仅在于:在承认类推无法决然禁止的基础上,在类推的内部范围中,如何根据合理而实用的标准,划分出“允许的类推”与“禁止的类推”。 细心的人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对习惯法、刑事和解的探索,还是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互动关系、类型方法的研究,都始终游走于刑法学的边缘。于我而言,从既有知识体系的边缘处进行反思性、挑战性的学术思考,似乎已融入血脉、成为习惯。正是基于这种始终被坚持的学术理路,才有了这本集子——《刑法学的边沿》。如此命名,主要有两点考虑:其一,本书所讨论的主题,并非刑法教义学体系下的基础问题或主要问题,它们恰恰处于刑法知识体系的边沿;其二,本书所作的理论努力,正在于竭力拓展刑法学的理论版图,并突破由主流话语所划定的知识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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