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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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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他人家中坠井身亡业主被判无责

( 2025-08-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张秀 吴梦琦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6岁男童在私人院落玩耍坠井身亡案件。
  2024年9月,家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小区的6岁男孩小龙与同龄玩伴小美相约寻找小伙伴玩耍。两人到达时,见小伙伴家院门未关,便自行前往院落中的采光井踩踏玩耍。小龙踩踏数下后,突然从采光井的缝隙坠落。
  当时,业主刘某正在房内3楼陪伴孩子,对事故毫不知情。小美通过电话手表联系其母亲,其母亲随即通知小龙的母亲。小龙母亲赶到现场呼救时,刘某闻声下楼,得知出事。小龙被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医疗费共计8万余元。
  小龙父母认为,刘某一家违规改动采光井且未设置警示标志或围栏,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他们将刘某及小美一家诉至乌市水区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00余万元。
  法院查明,涉事采光井为小区统一施工设计,已通过规划验收,业主刘某未进行任何改造。采光井为玻璃结构,呈微斜状态,符合设计规范。
  法院指出,案涉院落为私人住宅,与商场等公共场所性质不同。根据法律规定,私人住宅所有权人对非受邀进入者不负法定警示义务。
  法院强调,本案中,小龙年仅6岁,风险认知能力弱。事发时监护人未陪伴在侧,导致孩子脱离看护进入封闭院落并暴露于风险中,监护人未充分履行法定监护义务。小美与小龙同为6岁,二者结伴玩耍属儿童天性,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或危险性。对无过错儿童施加责任,既无法律依据,亦违背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普遍共识。因此,小美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小龙父母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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