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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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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交易货物途中损毁赔偿责任怎么算?

( 2025-08-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本报讯 记者张海燕 通讯员王蕾 姜圣芃 印度一家集装箱运输公司承接中国公司订单,却在跨国运输途中车辆侧翻,货物损坏。中国公司在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按照中国法赔偿两台机器的全损价值,印度公司则要求适用印度法确定赔偿责任限额,法院究竟该作何选择?
  近日,在一起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上海海事法院精准判断适用印度法律,并通过严谨规范的外国法查明程序作出判决,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该案中,中国上海的一家供应链管理公司,将3台高速冲片机交由印度孟买的一家集装箱运输公司,自中国上海海运至印度那瓦舍瓦,再通过陆路运输送至最终交货地点印度达得里。印度集装箱运输公司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了全程提单。
  不料,货物在印度那瓦舍瓦港口至达得里的陆运途中,因运输车辆发生侧翻,两个20英尺框架集装箱从车上掉落,致装载在箱中的两台高速冲片机直接砸在路上损坏。原告上海供应链管理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印度集装箱运输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法庭上,原告认为,被告应向其赔偿两台高速冲片机的全损价值。被告认为,涉案货损发生于印度陆路运输区段,应适用印度法律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限额。
  经仔细调查和分析,合议庭结合了案件的连接点,综合考虑确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本案纠纷的准据法予以适用。根据海商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本案货物的灭失发生在印度境内的陆运过程中,应当参考印度法律对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该案中发生损坏的为两个20英尺框架集装箱的货物,合议庭最终认定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两个集装箱运费的10倍为限,折合人民币59万余元,遂判令被告以此金额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
  该案判决现已生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被告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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