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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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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从宽量刑后上诉
检察抗诉依法改判

( 2025-08-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
  □ 本报通讯员 杜永清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被告人真诚认罪悔过、自愿接受处罚,从而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理,判决后被告人上诉则是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销和否认,从宽处罚的条件不再具备。近日,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便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经查,2016年至2019年,刘某作为宝鸡市某建筑公司房屋销售经理,履行职务期间向村民售卖房子,私自收取19名村民150余万元购房款、装修款据为己有,用于赌博等进行挥霍。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刘某曾因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两次被判刑,有一定反侦查经验。到案后,刘某始终对抗侦查。2024年4月,陈仓区检察院对刘某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同年8月,在法院庭审中面对证据确凿,刘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陈仓区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由原建议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退赔经济损失调整为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责令退赔经济损失。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一审法院判决后,刘某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陈仓区检察院检察官向刘某进行释法说理,期望其能遵守认罪认罚具结书,正确对待判决结果。然而,释法说理并未取得预期效果。陈仓区检察院经检委会决定提出抗诉,2024年10月,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5年4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维持职务侵占罪和责令退赔经济损失相关判决内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提升诉讼质效,化解社会矛盾,并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无正当理由上诉,则违背了认罪认罚具结承诺,引起了本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也表明其并非真诚认罪悔过。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旨在通过抗诉的方式引导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承诺的自觉,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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