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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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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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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护区搞漂流
法院支持行政处罚

( 2025-08-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张维琼 徐志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守护千家万户饮水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规经营漂流项目行政案件,判决驳回了项目经营者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某旅游公司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开始经营漂流项目,但该项目未经过生产项目环保审批及验收,且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某生态环境局在检查时发现该项目位于一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于是责令某旅游公司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遂停止经营。半年后,原漂流项目所在区域被调整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某旅游公司见机又擅自在原址重新经营漂流项目。某生态环境局发现后再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某旅游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某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预期经营收入。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漂流项目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虽然会排入生态化粪池,但生态化粪池中的污水依然会以自然渗排的方式直接排入保护区内,不能排除相关废水进入土壤后对周边水域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且运输漂流皮艇的过程排放的废气也会威胁饮用水安全。因此,某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亦无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旅游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某旅游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已生效。
  食以水为先,水以净为本。安全的饮用水水源不仅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安全,而水源地则是确保饮用水安全优质的源头。任何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行为人都将根据实际案情和结果承担相应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污染环境罪,面临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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