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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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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未送检合格报告已出,吊销检测资质

( 2025-08-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王莹
  □ 本报通讯员 王晓迟 陈雨薇
  
  建筑材料的样品未经检验就已出具检测报告,这是如何做到的?检测公司以暂未造成危害后果却被吊销检测资质证书为由,认为相关部门存在处罚过当行为,是否于法有据?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吊销检测资质证书案件。
  2021年12月16日,福建省住建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向A检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检测。
  2022年4月12日,某市建设局在开展专项整治时,发现A公司在其一楼储藏间存放大量未检样品,涉及22个工程项目13种材料,现场查实88组样品未经检验却已出具检测报告。经询问,A公司总经理与技术负责人对该88组样品未经检验已出具检测报告,以及擅自清理被责令封存的未经检测样品等情形均予以确认属实。2022年6月15日,A公司发布《质量事故处罚通告》,对其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作出处罚。
  2023年9月5日,某市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A公司存在未经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决定对A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同时,告知A公司将被上报省住建厅提请吊销A公司见证取样检测专项资质。
  A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1月23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某市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A公司未对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3日,某市建设局发函提请省住建厅吊销A公司见证取样检测专项资质。省住建厅经过立案调查、召开听证会听取A公司陈述申辩、处罚前告知的流程后,于2024年6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A公司的检测资质证书。A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省住建厅有权作出本案的行政处罚,且处以吊销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不应以造成危害后果为处罚必然前提
  鼓楼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设定“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省住建厅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A公司未经检测出具虚假检测结论的违法行为,处以吊销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A公司未经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危及的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有可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不属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序列,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法院认为,省住建厅作出吊销A公司资质证书的处罚,量罚适当,有利于整顿房建检测市场,保障房屋建设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存在过罚失当的问题。此外,省住建厅在经过立案调查、召开听证会听取A公司陈述申辩、处罚前告知的流程后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程序正当。
  本案承办法官王晓迟介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作为衡量工程品质的“试金石”,是保障建筑安全的关键防线。尽管建筑安全问题在短期内或不易显现,但一旦事故发生,可能造成难以估量的生命财产损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旨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出具虚假检测结论的行为不仅危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还可能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王晓迟表示,对于A检测公司的行政处罚,不应以造成危害后果作为必然前提。质量与安全既是工程建设的底线,更是不可触碰的红线,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埋下重大隐患。检测机构必须深刻认识自身责任,将严守法律法规、筑牢质量防线作为首要使命,通过规范检测流程、强化责任意识,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构筑坚实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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