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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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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玉璟 常煜 郭君怡 电动自行车因其便捷、经济等特点,已成为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然而其生产、销售、通行、停放、充电等环节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7章47条,系统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消防安全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从根本上解决了管理中存在的难点痛点。 强化源头监管 “《条例》首次以‘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停放—充换电—消防安全’全链条、全流程为体系,有效填补了全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的空白,扭转了自治区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方面不健全、不完善的被动局面。同时,也最大限度平衡了交通需求与公共秩序产生的矛盾,为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执法监督支队副支队长云慧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 《条例》强化源头监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和安全头盔,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电动自行车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销售未获得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同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法改装,包括拆除限速装置、拼装更改车架、更换影响安全的部件、加装车篷车厢、改变车辆编码等,并对拼装、改装、加装等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罚则。 “在日常管理中,常见的一种改装情形是解除限速器。”交通管理总队交通秩序管理支队支队长苗诗箭告诉记者,“合标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为25km/h,解除限速器后,最高行驶速度将显著提高,存在道路安全隐患。” 为此,《条例》加大了对此类重点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规定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创新管理机制 《条例》确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明确车辆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同时,《条例》创新了相关管理机制,明确了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取得号牌不收取费用,推行带牌销售和网上办理,并施行新旧号牌衔接机制。 针对目前存在的“非标车”,《条例》设置了5年过渡期,明确规定,在《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在《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过渡期通行号牌。该号牌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车辆不得再上路行驶。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通行行为,《条例》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相关通行规定;同时,禁止醉酒驾驶、逆向行驶、牵引攀扶、手中持物或双手离把、驶入禁行区域、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等危险行为;明确了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 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是保护公民生命安全的有效手段。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发生的电动自行车事故死亡率多与未佩戴安全头盔有关。据统计,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而正确佩戴头盔,能减少30%至40%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此,《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搭载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旨在提升驾乘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降低交通事故中的头部受伤风险。 回应社会关切 针对共享电动自行车日益普遍的现状,《条例》还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作出了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研究建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机制,明确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 同时,《条例》还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提出了要求,规定其投放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其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必须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同时,明确要求企业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加强日常调度,平衡区域供给,及时清理挤占盲道、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带的电动自行车。 为加强配套设施建设,严格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加大投入;同时,明确要求禁止在建筑物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或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以及电池进入电梯轿厢,鼓励在电梯轿厢加装电动自行车及电池智能阻止系统。 《条例》规定,新建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应当在规划建设阶段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同步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既有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应当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同时,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禁止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条例》还健全了回收体系,鼓励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促进绿色置换。同时,规定了严禁随意丢弃废旧电动自行车和电池,废旧电池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处置。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副总队长张利清表示,《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正式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促进城市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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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动自行车管理步入法治化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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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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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玉璟 常煜 郭君怡 电动自行车因其便捷、经济等特点,已成为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然而其生产、销售、通行、停放、充电等环节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7章47条,系统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消防安全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从根本上解决了管理中存在的难点痛点。 强化源头监管 “《条例》首次以‘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停放—充换电—消防安全’全链条、全流程为体系,有效填补了全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的空白,扭转了自治区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方面不健全、不完善的被动局面。同时,也最大限度平衡了交通需求与公共秩序产生的矛盾,为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执法监督支队副支队长云慧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 《条例》强化源头监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和安全头盔,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电动自行车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销售未获得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同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法改装,包括拆除限速装置、拼装更改车架、更换影响安全的部件、加装车篷车厢、改变车辆编码等,并对拼装、改装、加装等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罚则。 “在日常管理中,常见的一种改装情形是解除限速器。”交通管理总队交通秩序管理支队支队长苗诗箭告诉记者,“合标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为25km/h,解除限速器后,最高行驶速度将显著提高,存在道路安全隐患。” 为此,《条例》加大了对此类重点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规定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创新管理机制 《条例》确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明确车辆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同时,《条例》创新了相关管理机制,明确了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取得号牌不收取费用,推行带牌销售和网上办理,并施行新旧号牌衔接机制。 针对目前存在的“非标车”,《条例》设置了5年过渡期,明确规定,在《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在《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过渡期通行号牌。该号牌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车辆不得再上路行驶。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通行行为,《条例》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相关通行规定;同时,禁止醉酒驾驶、逆向行驶、牵引攀扶、手中持物或双手离把、驶入禁行区域、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等危险行为;明确了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 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是保护公民生命安全的有效手段。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发生的电动自行车事故死亡率多与未佩戴安全头盔有关。据统计,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而正确佩戴头盔,能减少30%至40%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此,《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搭载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旨在提升驾乘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降低交通事故中的头部受伤风险。 回应社会关切 针对共享电动自行车日益普遍的现状,《条例》还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作出了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研究建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机制,明确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 同时,《条例》还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提出了要求,规定其投放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其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必须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同时,明确要求企业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加强日常调度,平衡区域供给,及时清理挤占盲道、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带的电动自行车。 为加强配套设施建设,严格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加大投入;同时,明确要求禁止在建筑物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或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以及电池进入电梯轿厢,鼓励在电梯轿厢加装电动自行车及电池智能阻止系统。 《条例》规定,新建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应当在规划建设阶段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同步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既有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应当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同时,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禁止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条例》还健全了回收体系,鼓励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促进绿色置换。同时,规定了严禁随意丢弃废旧电动自行车和电池,废旧电池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处置。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副总队长张利清表示,《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正式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促进城市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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