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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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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勋 “三个善于”具体包括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这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办案重要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笔者认为,要将“三个善于”的要求落实到每一起经济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升级。 将“三个善于”的要求落实到个案办理中,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 一是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的形态千变万化,尤其是经济犯罪往往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体现出更高的复杂性、隐蔽性。这一特点要求司法者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应更加深入思考,最大限度把握案件的实质争议点,对于犯罪行为表征相似但实质侵犯法益不同的行为,准确运用刑法理论,选择最全面、精准、实质评价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罪名予以分别定性处理。我院在办理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时,充分发挥自行补充侦查职能,对行为人获利的资金来源进行穿透式审查,最终认定李某为营造合法转租假象,掩盖其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虚增交易环节,截留某公司应收租金900余万元的本质,其侵害的并非是职务行为廉洁性法益,而是公司本身的应收租金等财产法益,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最终对李某以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诉,法院对李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二是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运用整体性思维理解刑法条文。经济犯罪作为违反公司法等民商前置法,或者违反商事领域行政监管规范的市场经济犯罪,司法者在适用刑法过程中应秉承法治精神,将具体的法律规范放置于整个民商事及法律体系背景下去领悟,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指导下合理解决经济犯罪中的疑难问题,平衡司法过程中的各方利益冲突。我院在办理杨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案时,坚持在公司法等前置法背景下理解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法益,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涉案财物处理问题,明确刑法对违法所得的处理也应尊重民商法,尤其是公司法中“公司归入权”等相关规定。如果将行为人赃款作没收处理不仅不符合刑法修正案(十二)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修改的立法精神,也不利于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最终将涉案807万余元赃款作发还被害单位处理。 三是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履职办案不仅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要通过在法律框架内的区别对待,努力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大公约数”,切实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经济犯罪尤其是伪劣商品类犯罪往往存在犯罪链条长、涉案人数多等特点,如何在打击经济犯罪中兼顾和平衡各方利益,也是每一个司法者的必答题。我院在办理殷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一案时,坚持全链条从严惩治危害食药安全犯罪,综合运用各种经济制裁方式从严打击贪利型伪劣商品犯罪,同时区分化妆品生产者、经营者所承担的不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对于主犯殷某不仅建议顶格适用罚金刑,还同步提起54万余元的惩罚性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对于受雇于殷某的从事灌装工作的从犯以及疏于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义务的化妆品经营者,在综合考量犯罪数额、危害后果、认罪态度、退赃等情节,经公开听证后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并启动行刑反向衔接追究行为人行政责任,与药监部门形成惩治合力,筑牢公众安全底线。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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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三个善于”的要求落实到个案办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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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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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勋 “三个善于”具体包括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这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办案重要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笔者认为,要将“三个善于”的要求落实到每一起经济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升级。 将“三个善于”的要求落实到个案办理中,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 一是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的形态千变万化,尤其是经济犯罪往往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体现出更高的复杂性、隐蔽性。这一特点要求司法者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应更加深入思考,最大限度把握案件的实质争议点,对于犯罪行为表征相似但实质侵犯法益不同的行为,准确运用刑法理论,选择最全面、精准、实质评价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罪名予以分别定性处理。我院在办理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时,充分发挥自行补充侦查职能,对行为人获利的资金来源进行穿透式审查,最终认定李某为营造合法转租假象,掩盖其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虚增交易环节,截留某公司应收租金900余万元的本质,其侵害的并非是职务行为廉洁性法益,而是公司本身的应收租金等财产法益,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最终对李某以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诉,法院对李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二是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运用整体性思维理解刑法条文。经济犯罪作为违反公司法等民商前置法,或者违反商事领域行政监管规范的市场经济犯罪,司法者在适用刑法过程中应秉承法治精神,将具体的法律规范放置于整个民商事及法律体系背景下去领悟,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指导下合理解决经济犯罪中的疑难问题,平衡司法过程中的各方利益冲突。我院在办理杨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案时,坚持在公司法等前置法背景下理解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法益,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涉案财物处理问题,明确刑法对违法所得的处理也应尊重民商法,尤其是公司法中“公司归入权”等相关规定。如果将行为人赃款作没收处理不仅不符合刑法修正案(十二)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修改的立法精神,也不利于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最终将涉案807万余元赃款作发还被害单位处理。 三是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履职办案不仅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要通过在法律框架内的区别对待,努力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大公约数”,切实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经济犯罪尤其是伪劣商品类犯罪往往存在犯罪链条长、涉案人数多等特点,如何在打击经济犯罪中兼顾和平衡各方利益,也是每一个司法者的必答题。我院在办理殷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一案时,坚持全链条从严惩治危害食药安全犯罪,综合运用各种经济制裁方式从严打击贪利型伪劣商品犯罪,同时区分化妆品生产者、经营者所承担的不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对于主犯殷某不仅建议顶格适用罚金刑,还同步提起54万余元的惩罚性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对于受雇于殷某的从事灌装工作的从犯以及疏于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义务的化妆品经营者,在综合考量犯罪数额、危害后果、认罪态度、退赃等情节,经公开听证后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并启动行刑反向衔接追究行为人行政责任,与药监部门形成惩治合力,筑牢公众安全底线。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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