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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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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伟谈网络暴力语境下人肉搜索的合理刑法规制 ——
需要精确的理论分析和完善的规范体系

( 2025-07-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华伟在《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网络暴力语境下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人肉搜索属于网络暴力的基本行为类型,晚近以来以各种新的形式不断呈现,对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与健康生态形成了挑战。在实践中,人肉搜索存在愈演愈烈之势,但是真正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数量非常有限。整体而言,网络暴力语境下的人肉搜索,并没有受到刑法的有效规制。形成这一局面的原因较为复杂,包括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刑法规范体系的不足、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评价难题以及多元复杂利益的权衡等。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面临类似的困境,对此展开了刑法规制层面的应对和探索。通过比较法的考察,可以对人肉搜索刑法规制中的共通性问题找到有益借鉴。
  人肉搜索并非规范术语,明确其概念内涵是对其展开刑法规制的基本前提,应被定义为:行为人将合法或非法获取的他人个人信息,未经他人同意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或散布,使他人遭受骚扰、威胁、攻击等侵害或侵害危险的行为。人肉搜索具有复杂的法益侵害性,具体的法益侵害取决于行为人所采用的信息获取手段和信息散布方式。尤其是,信息散布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后续第三方侵害或侵害危险,是目前刑法治理中的难点所在。
  我国目前的刑法规范体系缺少对人肉搜索的针对性规定,应通过修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完善,对人肉搜索的行为构成予以明确,为其设置独立的入刑门槛与罪量标准,同时对该罪的相关特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回应。基于对刑法评价明确性、稳定性的考虑以及对现有参考性案例的考察,关于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的合法性评价宜采取相对客观化的标准。人肉搜索属于非常规的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其不符合前置法免责规定的条件,仍然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平衡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人肉搜索在例外情形中可以被出罪。但是,这种例外情形不仅应具备特定的类型条件,而且应受到关联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的限制。网络暴力语境下人肉搜索的合理刑法规制,既需要更加精确的理论分析和更加完善的规范体系,也应放置在宏观的社会治理框架中审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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