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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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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以预防为主的强化内部自律的措施
· 需要精确的理论分析和完善的规范体系

王小光谈监察禁闭 ——
是以预防为主的强化内部自律的措施

( 2025-07-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王小光在《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5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监察禁闭的制度机理与规范构造》的文章中指出:
  禁闭本为一种军队内部使用已久的惩戒措施,在我国发展出警察禁闭、监察禁闭两种禁闭类型,形成中国特色的禁闭制度体系。从军事禁闭演进至警察禁闭、监察禁闭,禁闭在不同领域的定位和功能不断发展和调整,监察禁闭已非前两者的翻版,而是一种新型的禁闭类型。
  监察禁闭本质上属于监察权的一种运行方式,应在监察权运行体制中发掘其引入逻辑和制度机理。现在的监察禁闭、警察禁闭均非军事惩戒措施,但仍属于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采取的管理措施。监察机关的组织构造及有效运行需要纪律维系,监察人员有着高于其他公职人员的纪律标准,这是监察禁闭产生的组织基础。
  监察禁闭是一种以预防为主的强化内部自律的措施,禁闭入法宣示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的基本立场,可以回应外界对监察机关缺少监督的质疑,也是对监察权进行监督的现实可行选择。监察禁闭专门适用于内部监察人员,其具有内控性、强制性、临时性等运行特点。禁闭嵌入监察体制后引发实体、程序两方面的制度共振,其与监察初核、监察调查等监察措施存在对接关系。
  监察禁闭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高度干预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应以严密的程序规范予以规制。监察禁闭程序的法治化构造应通过立法明晰监察人员的范围、适用情形、审批主体、审批方式、执行场所和方式、禁闭对象权利保障等内容。第一,监察禁闭的适用对象仅限于监察人员,应准确划定监察人员的范围,以防禁闭措施被扩大化使用。第二,鉴于监察禁闭是一种预防性的临时管束措施,主要发挥预防危害后果发生的作用,其适用情形应体现预防功能。第三,监察法第六十四条仅规定监察机关经依法审批实施禁闭,禁闭决定权的归属、审批决策方式、特殊情形下的审批主体等问题仍缺少相关细则,后续修法应对此类事项予以明确规定。第四,须分情形确定监察禁闭的执行场所,执行方式是自行执行或监警协作执行。第五,监察法规定监察禁闭对象享有监察调查对象在管护或者留置期间的程序性权利,比如通知家属,保障执行期间的正常饮食、休息、安全及医疗服务以及有权向监察机关申请变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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