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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淑谈资格罚制度的体系化重构——
需以类型化为方法论前提

( 2025-07-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王晓淑在《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资格罚的功能失衡及其体系化矫正》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资本市场中以资格罚作为重拳出击已经成为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针对企业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资格罚,常常伴随过度惩罚、标准不明和程序不公等困境,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行政效率。究其根源,在于资格罚的功能定位模糊与程序规则缺位。
  资格罚是对特定主体的资格的惩戒性限制或剥夺。理论上,资格罚应兼具报应性惩罚与特殊预防的双重目标,前者针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如吊销许可证件),后者旨在防止行为人未来再犯(如限制申请新资格)。资格罚的制度功能本应在惩罚既有违法行为与预防未来风险之间保持动态平衡,但实践中特殊预防功能的错位导致其偏离法治轨道。既有资格罚的滥用多源于其特殊预防功能的过度扩张,通过“概括性立法”与“终身禁入”等处罚的不当联结突破比例原则;申请资格罚则因程序规则模糊导致其被恣意适用,不仅加剧了功能混同的实践困境,而且使得资格罚的适用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唯有通过程序规则的再造,才能从根本上矫正资格罚的功能偏离,实现惩罚与预防的动态平衡。
  资格罚制度的体系化重构需以类型化为方法论前提。类型化不仅是理论分类的工具,更是制度设计的实践基础:一方面,通过区分“既有资格罚”与“申请资格罚”,可厘清二者在功能属性、适用逻辑与程序保障上的本质差异,避免“一刀切”规则导致的制度冲突;另一方面,类型化为后续的分级处罚、程序分置等具体制度设计提供框架支撑。若不对资格罚进行类型化分析、直接推进体系化建设,将难以回应资格罚在实体与程序上的复杂性问题,制度重构亦可能陷入形式化窠臼。因此,类型化是衔接理论批判与制度创新的关键枢纽。
  资格罚制度的体系化完善需以分类治理为核心逻辑。基于“既有资格罚”与“申请资格罚”的功能分野,从共性规则到差异化制度设计逐层推进,实现惩罚精度、预防效能与权利保障的三维统一。体系化建构需针对两类资格罚的特性设计差异化规则:对“既有资格罚”,应强化“过罚相当”的实体审查与程序约束;对“申请资格罚”,则需要弥合立法空白并完善动态恢复机制。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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