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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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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法学院黄锫在《财经法学》2025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论我国人工智能领域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维度》的文章中指出: 在我国,包容审慎监管的理念最初并非专门针对人工智能领域提出,主要是为了应对移动互联网时代出现的新型数字经济业态提出。但是,随着大模型技术出现之后迎来的人工智能爆发式增长,包容审慎监管将成为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主导性监管理念。 包容审慎监管之所以成为人工智能领域内的主导性监管理念,主要是因为它能够有效应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破坏性创新”特征,正是这一特征决定了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理念内核。包容审慎监管的内部包含了“包容”和“审慎”两个方面的内容,两者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偏废任何一方都不可取,否则会导致监管走向极端。因此,人工智能领域的包容审慎监管可区分为“包容性监管”和“审慎性监管”两个部分,它的法治理念内核应是:包容性监管主要用来呵护人工智能的创新性,通过塑造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为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推动力,助力实现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领先地位;审慎性监管主要用来防范人工智能的破坏性,通过划定合理的安全红线,防止人工智能的发展损害作为主体的人的最重要权益,助力实现我国人工智能的以人为本与向善发展。包容性监管与审慎性监管相辅相成,共同应对人工智能技术所具有的“破坏性创新”特征,致力于实现发展人工智能与防范伴生风险之间的平衡关系。 包容性监管主要适用于人工智能发展中可能遭遇的法律规则突破与法律规则空白两种情形,可以通过法律解释逸脱现有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灵活运用从轻/减轻/不予处罚规则、设置法定观察期等法治途径予以实现。审慎性监管主要适用于人工智能发展导致对人的权益侵害广度扩张与深度拓展两种情形,可以通过将舶来的监管沙盒制度与本土的改革试验区模式结合运用、依法划定权益保护的安全红线、设定必要的从重处罚规则等法治途径予以实现。这些关于人工智能领域包容审慎监管的具体法治途径,可以为我国人工智能法的立法提供参考,从而建构一个既能有力促进我国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发展,又能有效防范人工智能伴生风险,且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监管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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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锫谈人工智能领域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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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为我国人工智能立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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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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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法学院黄锫在《财经法学》2025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论我国人工智能领域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维度》的文章中指出: 在我国,包容审慎监管的理念最初并非专门针对人工智能领域提出,主要是为了应对移动互联网时代出现的新型数字经济业态提出。但是,随着大模型技术出现之后迎来的人工智能爆发式增长,包容审慎监管将成为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主导性监管理念。 包容审慎监管之所以成为人工智能领域内的主导性监管理念,主要是因为它能够有效应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破坏性创新”特征,正是这一特征决定了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理念内核。包容审慎监管的内部包含了“包容”和“审慎”两个方面的内容,两者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偏废任何一方都不可取,否则会导致监管走向极端。因此,人工智能领域的包容审慎监管可区分为“包容性监管”和“审慎性监管”两个部分,它的法治理念内核应是:包容性监管主要用来呵护人工智能的创新性,通过塑造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为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推动力,助力实现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领先地位;审慎性监管主要用来防范人工智能的破坏性,通过划定合理的安全红线,防止人工智能的发展损害作为主体的人的最重要权益,助力实现我国人工智能的以人为本与向善发展。包容性监管与审慎性监管相辅相成,共同应对人工智能技术所具有的“破坏性创新”特征,致力于实现发展人工智能与防范伴生风险之间的平衡关系。 包容性监管主要适用于人工智能发展中可能遭遇的法律规则突破与法律规则空白两种情形,可以通过法律解释逸脱现有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灵活运用从轻/减轻/不予处罚规则、设置法定观察期等法治途径予以实现。审慎性监管主要适用于人工智能发展导致对人的权益侵害广度扩张与深度拓展两种情形,可以通过将舶来的监管沙盒制度与本土的改革试验区模式结合运用、依法划定权益保护的安全红线、设定必要的从重处罚规则等法治途径予以实现。这些关于人工智能领域包容审慎监管的具体法治途径,可以为我国人工智能法的立法提供参考,从而建构一个既能有力促进我国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发展,又能有效防范人工智能伴生风险,且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监管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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