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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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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果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这已是一句再耳熟能详不过的话了。倘若在十余年前,我们断然难以想象科技迭代如此之快,以区块链、比特币、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平台、元宇宙、ChatGPT等为核心标志的技术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其不仅以概念的形式抽象地描绘着未来图景,更是直接深度融入现实生活与交易的每一个角落,成为冲击和重塑社会关系的重要因素。科技对金融的影响亦不例外,二者正在不断深化交织。实际上,回溯历史,科技与金融的“联姻”并非自始即有。金融长期以来被视为“经验技艺”之学,其发展高度依赖人的主观能动性,客观技术工具的应用主要限于“流程优化”或“模式改进”之层面。但自19世纪起,工业革命使科技获得强大的生命力,科技开始真正融汇到金融之中,并推动金融不断发生爆炸式改革。19世纪,电报、电话的出现减少了时空沟通的障碍,金融交易的全球化成为可能;20世纪60年代,计算机技术使金融交易无纸化成为现实,金融进入电子化时代;随着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的普及,设施互联成为新趋势,金融交易的网络化浪潮涌来;21世纪以来,技术更新更为频繁,以区块链为代表的颠覆性技术有重塑金融生态之势,金融交易正迈入数字化时代,数字金融已成为金融行业要做好的“五篇大文章”之一。 近十年来,以信息技术和金融业务深度融合为本质特征的金融科技蓬勃发展,金融科技在移动支付、网络借贷、电子登记、中央结算、集中交易和组织等方面有着前所未有的应用场景,不断推动金融的创新转型。相较于长期以来我国对域外金融知识、经验、模式的移植借鉴之进路,在金融科技领域,中国正实现着弯道超车的目标,诸多金融科技应用的交易规模、商业模式不仅同步,甚至领先于世界发达市场。然而,其中显露或暗含的风险也不容忽视。这既有因技术的不完备性和脆弱性带来的内在风险,也有因技术黑箱引致的不公平算法、信息披露与欺诈等道德风险,还有技术全面革新变化与法律制度的滞后性之间的张力所带来的制度风险,甚至会有因网络“太互联”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并危害金融稳定的可能性。诚然,科技内在的“效率”导向使公众目前对其抱有较高的期望并有高涨之势,但须谨记的一条底线是,“安全”价值当为金融科技助力金融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核心目标。 如何治理金融科技风险的泛化是当前必须关注的重大命题。治理方式固然有许多,但核心范式当为法律治理。法律能限定金融科技创新的范围、限度,约束金融科技创新主体的行为,明确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标准。既有的探索主要有三种路径,包括试图以否定式评价从根源封堵风险的压制型路径、以观望式态度借助传统金融监管体系因应风险的放任型路径以及以事后被动性的制度填补来缓释风险的回应型路径。三种路径体现了中国监管机构在平衡行业发展和风险规制之间作出的种种努力。但受限于金融科技风险的复杂性、金融监管目标的难以协调性和金融科技监管工具的不足,面对金融科技的不同类型和发展程度,监管往往会在不同路径中来回游移,使风险治理和市场预期产生不确定的风险。尤其是对金融科技风险认知的不充分,极大地限制了监管部门对于金融科技发展的想象力,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金融科技监管走向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的两个极端。 面对此问题,在《金融科技风险的法律治理》一书中,作者袁康教授创新性地提出了金融科技风险治理的第四种路径——介入型路径。他认为,风险治理绝不仅仅是预防,而且需要采取积极介入的路径,结合风险生成与传导的内在规律,积极介入金融科技研发和应用的各个环节,将风险作为对象从内部机制方面予以调节,从而有效地缓释和消除风险。这种介入型路径具有主动性、前瞻性和精细化的特点,且充分挖掘了中国特殊政治经济体制下的本土监管资源。该书理论意义突出,彰显实践价值,思路清晰,论证环环相扣,对金融科技风险的法律治理这一复杂的命题进行“庖丁解牛”式的拆解分析,论证部分既有全景式剖释,又突出重点,以风险背后的安全价值为重要考量,同时时刻关注市场发展的内生性特点。围绕金融科技风险治理的典型客体(技术风险、道德风险、数据风险等)、核心主体(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型金融科技公司、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重要机制(监管沙箱、社会监管、监管科技)展开颇有见地的论证,形成了金融科技风险治理的介入型路径的自洽体系,丰富和发展了数字经济时代下金融法体系的新内涵和新范畴。 自2014年以来,作者一直深耕金融科技领域的前沿问题,不断在理论和实践之间来回假设、穿梭、验证,取得了一系列具有辨识度的成果。对金融科技风险治理这般宏大复杂的问题来说,深入系统的研究尤其需要勇气、耐心和学术情怀。期望作者能够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在学术之路上,继续直面中国金融法治发展的关键难题,不断凝练本土化的研究范式和应对方案,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的完善提供更多的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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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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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风险的法律治理》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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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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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果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这已是一句再耳熟能详不过的话了。倘若在十余年前,我们断然难以想象科技迭代如此之快,以区块链、比特币、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平台、元宇宙、ChatGPT等为核心标志的技术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其不仅以概念的形式抽象地描绘着未来图景,更是直接深度融入现实生活与交易的每一个角落,成为冲击和重塑社会关系的重要因素。科技对金融的影响亦不例外,二者正在不断深化交织。实际上,回溯历史,科技与金融的“联姻”并非自始即有。金融长期以来被视为“经验技艺”之学,其发展高度依赖人的主观能动性,客观技术工具的应用主要限于“流程优化”或“模式改进”之层面。但自19世纪起,工业革命使科技获得强大的生命力,科技开始真正融汇到金融之中,并推动金融不断发生爆炸式改革。19世纪,电报、电话的出现减少了时空沟通的障碍,金融交易的全球化成为可能;20世纪60年代,计算机技术使金融交易无纸化成为现实,金融进入电子化时代;随着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的普及,设施互联成为新趋势,金融交易的网络化浪潮涌来;21世纪以来,技术更新更为频繁,以区块链为代表的颠覆性技术有重塑金融生态之势,金融交易正迈入数字化时代,数字金融已成为金融行业要做好的“五篇大文章”之一。 近十年来,以信息技术和金融业务深度融合为本质特征的金融科技蓬勃发展,金融科技在移动支付、网络借贷、电子登记、中央结算、集中交易和组织等方面有着前所未有的应用场景,不断推动金融的创新转型。相较于长期以来我国对域外金融知识、经验、模式的移植借鉴之进路,在金融科技领域,中国正实现着弯道超车的目标,诸多金融科技应用的交易规模、商业模式不仅同步,甚至领先于世界发达市场。然而,其中显露或暗含的风险也不容忽视。这既有因技术的不完备性和脆弱性带来的内在风险,也有因技术黑箱引致的不公平算法、信息披露与欺诈等道德风险,还有技术全面革新变化与法律制度的滞后性之间的张力所带来的制度风险,甚至会有因网络“太互联”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并危害金融稳定的可能性。诚然,科技内在的“效率”导向使公众目前对其抱有较高的期望并有高涨之势,但须谨记的一条底线是,“安全”价值当为金融科技助力金融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核心目标。 如何治理金融科技风险的泛化是当前必须关注的重大命题。治理方式固然有许多,但核心范式当为法律治理。法律能限定金融科技创新的范围、限度,约束金融科技创新主体的行为,明确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标准。既有的探索主要有三种路径,包括试图以否定式评价从根源封堵风险的压制型路径、以观望式态度借助传统金融监管体系因应风险的放任型路径以及以事后被动性的制度填补来缓释风险的回应型路径。三种路径体现了中国监管机构在平衡行业发展和风险规制之间作出的种种努力。但受限于金融科技风险的复杂性、金融监管目标的难以协调性和金融科技监管工具的不足,面对金融科技的不同类型和发展程度,监管往往会在不同路径中来回游移,使风险治理和市场预期产生不确定的风险。尤其是对金融科技风险认知的不充分,极大地限制了监管部门对于金融科技发展的想象力,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金融科技监管走向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的两个极端。 面对此问题,在《金融科技风险的法律治理》一书中,作者袁康教授创新性地提出了金融科技风险治理的第四种路径——介入型路径。他认为,风险治理绝不仅仅是预防,而且需要采取积极介入的路径,结合风险生成与传导的内在规律,积极介入金融科技研发和应用的各个环节,将风险作为对象从内部机制方面予以调节,从而有效地缓释和消除风险。这种介入型路径具有主动性、前瞻性和精细化的特点,且充分挖掘了中国特殊政治经济体制下的本土监管资源。该书理论意义突出,彰显实践价值,思路清晰,论证环环相扣,对金融科技风险的法律治理这一复杂的命题进行“庖丁解牛”式的拆解分析,论证部分既有全景式剖释,又突出重点,以风险背后的安全价值为重要考量,同时时刻关注市场发展的内生性特点。围绕金融科技风险治理的典型客体(技术风险、道德风险、数据风险等)、核心主体(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型金融科技公司、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重要机制(监管沙箱、社会监管、监管科技)展开颇有见地的论证,形成了金融科技风险治理的介入型路径的自洽体系,丰富和发展了数字经济时代下金融法体系的新内涵和新范畴。 自2014年以来,作者一直深耕金融科技领域的前沿问题,不断在理论和实践之间来回假设、穿梭、验证,取得了一系列具有辨识度的成果。对金融科技风险治理这般宏大复杂的问题来说,深入系统的研究尤其需要勇气、耐心和学术情怀。期望作者能够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在学术之路上,继续直面中国金融法治发展的关键难题,不断凝练本土化的研究范式和应对方案,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的完善提供更多的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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