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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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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岁男孩买房的债务谁来还

( 2025-07-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本报记者  王 莹
□ 本报通讯员 林宝妹 金晶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买房,给未成年子女增设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义务,这种买房行为效力如何?未成年子女应否承担买房带来的债务?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王强与赵兰育有两子,长子王东、次子王南,王东与其配偶育有一子王晨。2019年12月6日,王东以王晨的名义与父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强与赵兰将二人名下的某处房产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晨,彼时王晨只有11岁。2019年12月9日,该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王晨名下。
  2023年,王强与赵兰相继离世。之后,次子王南以继承纠纷将哥哥、嫂子和侄子诉至法院,主张王东父子未实际支付该房产的30万元购房款,要求继承王强与赵兰对其三人享有的30万元债权的50%,并要求三人向其履行支付义务。
  根据民法典,遗产系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东未举证证明购房款30万元已支付,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该30万元购房款应认定为王强与赵兰的债权遗产。
  因王强与赵兰生前未订立遗嘱对该部分遗产作出处分,故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王东和王南均系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则上均等继承,故王南主张分割其中一半债权,即15万元债权,法院予以支持。
  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法院据此认为,签订案涉买卖合同时,王晨年仅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至今尚未成年。王东以儿子名义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给儿子增设了付款义务,明显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符,王晨也不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故该付款义务应由实际签署买卖合同的王东承担。
  案件判决后,经办法官表示,本案最终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由签订合同的王东承担付款义务,既通过责任分配避免父母滥用代理权,实现对特殊主体财产权益的保护,又尊重民事行为效力,保护了合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了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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