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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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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王迎龙在《法学杂志》2025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模式选择与完善路径》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刑事司法的转型发展,我国律师制度与刑事辩护制度处于不断变革的状态,引导着刑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对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行为起到规范引领的作用,形塑着整个辩护律师群体的道德伦理与行为规范。所谓伦理,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准则,律师伦理就是律师在执业行为当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是调整辩护律师同当事人、公检法等办案机关之间关系的一套行为规范准则。其中,调整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职业规范是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融合了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两部分内容。所谓忠诚义务模式,是指将律师的职业定位为当事人利益的维护者,任何辩护活动都必须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首要宗旨。在忠诚义务模式下,律师是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必须完全听从当事人的意志,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核心任务。公益义务模式,是指律师执业行为除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还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帮助法庭正确地发现真实情况与适用法律。律师应当同时履行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立法层面没有高低之分,当事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应当并重。 我国将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相互融合的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符合世界法治国家律师职业伦理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然而,这种双中心职业伦理模式存在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的含混性、保密义务(忠诚义务的派生义务)与公益义务的冲突、真实义务(公益义务的派生义务)的界限模糊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的职业乱象。对此,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完善应当在坚持双中心职业伦理模式的基础上确立一种法律约束下的忠诚义务模式,即优先强调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并附加一定限度的公益义务。明确忠诚义务相对于公益义务的优先级,并完善公共利益与当事人利益出现冲突时的规则指引,为辩护律师的职业行为提供确切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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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迎龙谈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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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确立法律约束下的忠诚义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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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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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王迎龙在《法学杂志》2025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模式选择与完善路径》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刑事司法的转型发展,我国律师制度与刑事辩护制度处于不断变革的状态,引导着刑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对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行为起到规范引领的作用,形塑着整个辩护律师群体的道德伦理与行为规范。所谓伦理,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准则,律师伦理就是律师在执业行为当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是调整辩护律师同当事人、公检法等办案机关之间关系的一套行为规范准则。其中,调整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职业规范是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融合了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两部分内容。所谓忠诚义务模式,是指将律师的职业定位为当事人利益的维护者,任何辩护活动都必须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首要宗旨。在忠诚义务模式下,律师是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必须完全听从当事人的意志,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核心任务。公益义务模式,是指律师执业行为除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还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帮助法庭正确地发现真实情况与适用法律。律师应当同时履行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立法层面没有高低之分,当事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应当并重。 我国将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相互融合的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符合世界法治国家律师职业伦理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然而,这种双中心职业伦理模式存在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的含混性、保密义务(忠诚义务的派生义务)与公益义务的冲突、真实义务(公益义务的派生义务)的界限模糊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的职业乱象。对此,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完善应当在坚持双中心职业伦理模式的基础上确立一种法律约束下的忠诚义务模式,即优先强调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并附加一定限度的公益义务。明确忠诚义务相对于公益义务的优先级,并完善公共利益与当事人利益出现冲突时的规则指引,为辩护律师的职业行为提供确切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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