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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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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 欢 □ 本报实习生 王湘宇
4月11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介绍黄石、黄冈等地加装电梯立法工作情况。 《条例》共9章54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为湖北电梯安全管理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治保障。 《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各方协同共治 电梯安全涉及生产、使用、维护等多个环节,需要各方协同共治。 《条例》明确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主体责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 在生产环节,《条例》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严格实行电梯质量保证、产品召回等制度。同时,要求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要求,并对配备运行监控、视频监控、备用电源、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提出具体要求。 在使用环节,《条例》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值班制度、维护电梯安全运行环境、配合做好电梯检验检测等,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同时,明确乘用人应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服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管理,不得有拆除、破坏电梯安全设施和标志标识,打闹、蹦跳、吸烟,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其电池等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在维护保养环节,《条例》强化维护保养单位责任,要求其设置相应业务网点,配备符合规定的作业人员,保证接到事故或故障报告后,主城区30分钟抵达现场,其他区域一般不超过一小时。 《条例》还规定,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修理、改造;无修理、改造价值的,应及时报废、更新。 提升监管水平 电梯安全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管。 《条例》对电梯安全的监管重点、监管方式、应急救援以及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作了规定,着力提升监管效能。 《条例》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电梯信息化管理平台,整合电梯建设施工、运行监控、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信息,强化数据分析、风险提示和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我们将完善电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依据《条例》规定督促落实部门职责,形成‘政府统筹、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勤说。 据悉,湖北推动将电梯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隐患治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梯更新改造;建立电梯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机制,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发挥安全风险预防作用。 此外,《条例》对电梯安全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例如,对电梯制造安装、维护保养等单位违规设置技术障碍,予以警告、处以罚款,强化了法规的刚性约束。 破解加装难题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内容,也是本次立法的一大亮点。 “《条例》设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专章,对电梯加装范围、加装程序、安全保障、资金筹集等内容予以规范。同时,坚持省市协同,为市州人大开展加装电梯立法留有空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文金说。 《条例》指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单元为单位,经本单元业主申请,由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电梯建设、管理、维护保养及资金筹集等进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 关于电梯加装所需的资金筹集,《条例》规定,可以业主协商分摊,也可以使用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还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等资金,以及社会投资、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资金。 据悉,黄石、黄冈两市人大常委会已先后完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立法。 《黄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是湖北首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立法,也是全国首个地级市全域加装电梯立法。该法规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极大规范和推动了黄石电梯加装工作,2024年黄石市加梯数量全省第一。 《黄冈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重点围绕解决“意见统一难”“资金筹措难”“建设监管难”“后期维护难”等“四难”问题进行规范。该法规允许以单元为单位独立申请,并规定一户申请即可启动意愿征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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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梯安全综合性法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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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可按单元申请加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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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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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 欢 □ 本报实习生 王湘宇
4月11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介绍黄石、黄冈等地加装电梯立法工作情况。 《条例》共9章54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为湖北电梯安全管理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治保障。 《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各方协同共治 电梯安全涉及生产、使用、维护等多个环节,需要各方协同共治。 《条例》明确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主体责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 在生产环节,《条例》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严格实行电梯质量保证、产品召回等制度。同时,要求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要求,并对配备运行监控、视频监控、备用电源、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提出具体要求。 在使用环节,《条例》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值班制度、维护电梯安全运行环境、配合做好电梯检验检测等,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同时,明确乘用人应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服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管理,不得有拆除、破坏电梯安全设施和标志标识,打闹、蹦跳、吸烟,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其电池等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在维护保养环节,《条例》强化维护保养单位责任,要求其设置相应业务网点,配备符合规定的作业人员,保证接到事故或故障报告后,主城区30分钟抵达现场,其他区域一般不超过一小时。 《条例》还规定,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修理、改造;无修理、改造价值的,应及时报废、更新。 提升监管水平 电梯安全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管。 《条例》对电梯安全的监管重点、监管方式、应急救援以及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作了规定,着力提升监管效能。 《条例》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电梯信息化管理平台,整合电梯建设施工、运行监控、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信息,强化数据分析、风险提示和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我们将完善电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依据《条例》规定督促落实部门职责,形成‘政府统筹、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勤说。 据悉,湖北推动将电梯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隐患治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梯更新改造;建立电梯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机制,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发挥安全风险预防作用。 此外,《条例》对电梯安全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例如,对电梯制造安装、维护保养等单位违规设置技术障碍,予以警告、处以罚款,强化了法规的刚性约束。 破解加装难题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内容,也是本次立法的一大亮点。 “《条例》设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专章,对电梯加装范围、加装程序、安全保障、资金筹集等内容予以规范。同时,坚持省市协同,为市州人大开展加装电梯立法留有空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文金说。 《条例》指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单元为单位,经本单元业主申请,由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电梯建设、管理、维护保养及资金筹集等进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 关于电梯加装所需的资金筹集,《条例》规定,可以业主协商分摊,也可以使用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还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等资金,以及社会投资、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资金。 据悉,黄石、黄冈两市人大常委会已先后完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立法。 《黄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是湖北首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立法,也是全国首个地级市全域加装电梯立法。该法规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极大规范和推动了黄石电梯加装工作,2024年黄石市加梯数量全省第一。 《黄冈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重点围绕解决“意见统一难”“资金筹措难”“建设监管难”“后期维护难”等“四难”问题进行规范。该法规允许以单元为单位独立申请,并规定一户申请即可启动意愿征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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