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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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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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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完善侦查制度


刘为军谈为使侦查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文物犯罪治理——
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完善侦查制度

( 2025-04-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刘为军在《法治研究》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文物安全优先的文物犯罪侦查制度构建》的文章中指出:
  文物是人类创造或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文物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实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文化传承发展的优秀资源和促进文明交流互鉴的重要载体。当它们被偷走或破坏时,我们就失去了研究和了解我们过去的能力。可见,文物安全与文化安全息息相关,是文化自信的重要基石。文物犯罪是最严重的文物安全人为风险,强化对文物犯罪的治理势在必行。文物犯罪治理以实现良好的文物安全生态和保障文物安全为目的,而侦查是监测、发现、识别、惩治犯罪的关键环节,对犯罪治理具有基石性意义。
  文物犯罪并不只是与“古物”打交道。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财、物流通日益便捷,作案人获取先进设备、技术以及招募专业技术人才都比以往容易。为更好地突破文物防护设施、保障赃物的安全流通和逃避侦查打击,文物犯罪在承继传统手段的同时,也与其他犯罪一样,整体上向高科技化、智能化、网络化等方向发展。虽然我国文物犯罪案件立案数占比不高,但鉴于文物本身的不可替代性、不可再生性以及其对文化安全的重要性,对文物犯罪的极限施压将是一项长期稳定的侦查策略。从实践来看,文物犯罪案件的打击呈现案件类型和作案人身份等方面的失衡现象,这表明文物犯罪侦查工作已经迈入深水区。
  不论是宏观意义上的侦查体制机制构建、中观意义上的个案侦查行为还是微观意义上的侦查措施应用,如果没有正确的理念引导,都有可能事倍功半。坚持侦查的治理面向,以文物安全为优先目标,实现文物犯罪侦查格局的整体性再造,有其现实性和紧迫性。
  为使侦查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维度文物犯罪治理,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完善侦查制度。实体层面要完善刑事实体法中的涉文物犯罪内容、明示对涉案文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细化超出追诉期限文物犯罪的涉案文物追缴程序;程序层面要建立更稳定和覆盖面更广的文物犯罪案件行刑衔接机制和公众参与制度,并构建面向侦查乃至刑事诉讼全程的涉案文物安全保护机制。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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