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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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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睿谈数字时代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化的规制——
做好刑法保障与谦抑性之间的平衡关系

( 2025-04-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东南大学法学院孙睿在《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论数字时代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化的刑法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人类遗传资源作为开展生命科学、临床医学研究以及药物和医疗器械研发的重要物质与信息基础,是保障国民生命健康、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数字时代,人类遗传资源呈现数字化变革。数字时代的核心特点,如数字化转型、人工智能与云计算的广泛应用等,为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利用和研究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人类遗传资源转化为数字形式并以数字形式存储、管理、共享和利用,经过基因测序等数字技术获取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数量呈爆炸式增长,在人类遗传资源的研究与利用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进而形成了人类遗传资源的信息化趋势,推动了生物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因此,对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与利用已经从传统的对有形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争夺转向对数字化、信息化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争夺。人类遗传资源的信息化为遗传数据的利用带来巨大潜力的同时,也带来了数字化遗传信息数据泄露、被非法获取和滥用的风险,不仅严重威胁个人隐私,而且因遗传数据的跨国流动所带来的法律管理和保护的复杂性,进一步加剧了法律和伦理风险。
  随着生物科技的进一步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人类遗传资源的价值日益凸显,相关犯罪行为也随之增多,这类行为往往涉及严重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挑战人类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底线,亟须相应的刑法规制。现行刑事法律在面对人类遗传资源数字化的挑战时,虽提供了一定的规制基础和制度供给,但仍需通过刑法解释论的工具进一步明确相关条款的适用范围与保护法益的具体内涵。
  为解决信息化背景下危害人类遗传资源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要在明晰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内涵的基础上,构建信息化的人类遗传资源秩序法益。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罪与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在罪状描述中存在明显差异,其原因在于刑法因应数据流动秩序,对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保护采取了前端保护的规制模式。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采集是一种数字化的采集,要根据所获取数据是否能还原为具有人类遗传属性的信息判断其对法益的实质性侵害。人类遗传资源的数字化进程大大缩短了信息采集与社会公众隐私权、人格利益等受到侵害之间的距离,因此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数量直接决定了行为对于法益侵害程度的严重性。数字时代背景下,应当在衡量风险的基础上,做好刑法保障与谦抑性之间的平衡关系,着重解决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利用与保护之间的价值冲突。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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