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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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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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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绪论节选(五)
· 需要构建多种治理模式的综合性治理体系
· 深入理解专利价值的本源
· 惠公斩庆郑

李怀胜谈数据的动态安全保护范式——
需要构建多种治理模式的综合性治理体系

( 2025-04-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李怀胜在《法治研究》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从静态防御到动态安全:数据安全法律保护的范式变革》的文章中指出:
  当前,数字革命和产业变革持续推进,信息技术跨国合作日益频繁,数据跨境流动成为重塑国家竞争力的关键变量,数据规模、数据服务中介、数据基础设施和数据应用能力成为科技革命的重要武器。数据不但攸关个体权益,更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密切相关,并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社会治理的核心要素。在信息技术浪潮的推动下,传统社会已经基本完成了信息化的改造,并且进入数字化、数智化的新阶段。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的普及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下沉和应用,线上线下无限互联的双层社会已经到来,信息基础设施当之无愧地变为社会的“基础性”架构。在此背景下,数据安全的重要性与日俱增,数据安全治理的复杂性会更加突出。随着通用式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场景的泛化以及国际竞争环境的深刻变革,数据安全形势存在风险交织、边界模糊、控制弱化等新特点,我国数据安全法律保护的基础理念、基本思路也应因时而动,不断自我更新与调整,从过去的静态防御型的数据安全保护范式转变为动态安全型的数据安全保护范式。
  数据安全的静态防御范式与动态安全范式在技术特征、法律模式配置等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既反映了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新挑战,也揭示了传统防御机制的局限性。静态防御范式重视数据的要素保护,动态安全范式注重体系保护以及安全和发展的平衡。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的数据安全观念与数据安全环境的情势变迁是其范式转换的逻辑基础。
  数据的动态安全保护范式,以法律为基础又超越法律,它需要构建容纳政策治理、法律治理、技术治理等多种治理模式的综合性治理体系,包括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合规体系、兼有协同共治、风险预防、市场激励的多元价值体系等。数据保护的动态安全范式不是抛弃静态防御范式另起炉灶,而是在后者基础上的升级和迭代,既强化了数据全流程的风险治理,并以安全与发展的协同理念设定数据安全的阈值,应当在防御、监测、威慑三位一体的治理架构下,完善和扩充现有的数据安全法律制度。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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