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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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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房绍坤在《法学家》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私法保障》的文章中指出: 纵观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演进历史,可以发现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决定着其形成与发展。而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属性的确立、土地经营权制度体系构建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的确立等涉农立法的进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整体上展现出私法面貌,其实施和完善更有赖于民事法律制度的保障。在实践中,我国农村经济普遍存在集体统一经营功能缺失、家庭承包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脱节、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法律内涵不明确等问题和挑战,需要从私法层面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并运用私法手段予以破解。 在私法层面,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是要运用私法规范实施、发展和完善既有的农业经营主体制度、涉农用益物权制度、合同制度等,从而为其提供充分的私法保障,而从宏观上说,应当秉持以团体法和财产法融合为制度架构、以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兼容为方法论进路、以任意法与强制法协同为规范技术路径的基本理念。 在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乡村振兴的显著特征是产业振兴。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仍然面临诸多短板,突出体现在资本、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不足,从而使集体财产在经营中面临市场风险。因此,集体统一经营应当是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的经营。在农村集体财产分类经营的实践进路下,集体经营性财产具有先天的投资增值属性,其在经营中即使发生亏损也并不影响农民的土地权益实现。对于集体经营性财产的经营策略应树立以稳为主的理念,注意规避自身风险。经营客体应当以经营性财产为限,并以此界定责任财产范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应当以成员表决权的有效实现为关键,切实保护集体成员的利益;集体收益分配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途径,其以集体成员享有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的份额为基本依据。在家庭承包经营层面,应当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不得调整承包地,继续承包宜界定为重新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集体统一经营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任财产范围的确定以及集体决策机制的科学构建,使得集体经营性财产既可发挥市场要素功能,又风险可控;在家庭承包经营层面,长久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和土地经营权制度的构建,使得农地可以顺畅流转。这为以合作和联合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奠定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体现了统分结合机制的实现路径。统分结合机制的私法保障,应当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构建农民有效参与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切实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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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绍坤谈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私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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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秉持以团体法和财产法融合为制度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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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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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房绍坤在《法学家》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私法保障》的文章中指出: 纵观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演进历史,可以发现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决定着其形成与发展。而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属性的确立、土地经营权制度体系构建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的确立等涉农立法的进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整体上展现出私法面貌,其实施和完善更有赖于民事法律制度的保障。在实践中,我国农村经济普遍存在集体统一经营功能缺失、家庭承包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脱节、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法律内涵不明确等问题和挑战,需要从私法层面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并运用私法手段予以破解。 在私法层面,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是要运用私法规范实施、发展和完善既有的农业经营主体制度、涉农用益物权制度、合同制度等,从而为其提供充分的私法保障,而从宏观上说,应当秉持以团体法和财产法融合为制度架构、以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兼容为方法论进路、以任意法与强制法协同为规范技术路径的基本理念。 在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乡村振兴的显著特征是产业振兴。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仍然面临诸多短板,突出体现在资本、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不足,从而使集体财产在经营中面临市场风险。因此,集体统一经营应当是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的经营。在农村集体财产分类经营的实践进路下,集体经营性财产具有先天的投资增值属性,其在经营中即使发生亏损也并不影响农民的土地权益实现。对于集体经营性财产的经营策略应树立以稳为主的理念,注意规避自身风险。经营客体应当以经营性财产为限,并以此界定责任财产范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应当以成员表决权的有效实现为关键,切实保护集体成员的利益;集体收益分配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途径,其以集体成员享有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的份额为基本依据。在家庭承包经营层面,应当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不得调整承包地,继续承包宜界定为重新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集体统一经营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任财产范围的确定以及集体决策机制的科学构建,使得集体经营性财产既可发挥市场要素功能,又风险可控;在家庭承包经营层面,长久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和土地经营权制度的构建,使得农地可以顺畅流转。这为以合作和联合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奠定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体现了统分结合机制的实现路径。统分结合机制的私法保障,应当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构建农民有效参与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切实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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