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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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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采黏土出售牟利
触犯刑律拘役罚金

( 2025-03-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 本报通讯员 王子涵 徐昊
  
  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禁采区内擅自采挖黏土出售牟利的非法采矿案件,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1万元。
  刘某、何某、王某(已另案处理)3人是朋友。2020年夏,王某位于某村的公司院落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需拆除。为节省建筑垃圾消纳费用,王某授意何某在院内开挖大坑就地回填建筑垃圾。其间,两人发现地下存在大量黄土资源。王某了解到某棚改工程修筑道路需要使用黄土回填路基,便与何某商议一起贩土挣钱。在王某的指使下,何某雇佣并安排司机刘某使用拆除设备挖掘黄土。刘某分3次将挖掘出的140余车黄土运输至修路工地出售。后经他人举报,3人违法行为被规自部门查获。经鉴定,何某等人开采并销售的黄土系砖瓦用黏土矿产资源,累计挖掘达2100余立方米,销赃金额7.5万余元(已另案追缴)。刘某、何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刘某、何某非法开采固体矿产资源的地点属于禁采区,其开采量和销赃金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何某实施非法采矿犯罪系受他人指使,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均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出台的《关于明确北京市固体矿产资源开采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除合法采矿权确定的矿区范围外,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其他空间,均为固体矿产资源禁采区。
  矿产资源种类繁多,除了煤、铁等常见的能源矿产和金属矿产,还包括石墨、黏土等非金属矿产,以及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等水气矿产。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勘查和开采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登记。未经许可在合法采矿权确定的矿区范围外开采矿产资源属违法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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