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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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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徐树杰在《东方法学》2024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论居委会协助行政职能的制度重塑》的文章中指出: 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如何在发挥自治功能与协助政府完成相关工作之间保持合理平衡,事关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程度。作为我国法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通过协助行政与街道办事处紧密协作,构成了长期稳定的“街—居”体制,有效应对了我国城市化高速发展带来的诸多风险与挑战。但由于居委会协助行政职能尚未厘清,导致“居委会协助行政负担过重”问题频繁出现。实践的迫切需求与理论的滞后性使得重新厘定居委会协助行政职能成为当务之急。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协助行政的具体事项作出了规定,但随着公共行政的拓展,政府需要承担的职能日益增多。在实践中,居委会协助行政的事务范围远远超出了法律列举的领域。地方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在行政事务中普遍要求居委会进行协助,从而导致居委会协助行政事项繁多、内容庞杂。因此,协助行政职能制度供给不足和理论研究的缺乏,使得居委会协助行政职能无法在法律层面得到有效解决。 居委会协助行政职能的制度构建可借鉴约定协助模式,将居委会协助行政职能分为法定协助行政职能与约定协助行政职能。前者是居委会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协助基层政府的事项。居委会的法定协助行政事项主要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以及单行法规定在前述事项范围之内的相关义务。这些法定协助行政事项,构成居委会协助行政职能的核心。后者则是居委会与基层政府充分协商,通过行政协议等方式履行法定义务之外的协助行政义务。 重塑居委会协助行政职能,首先,应确立规范协助行政职能的制度原则,包括自治优先、效率导向、目标平衡、遵从法定、适度开放原则;其次,健全约定协助行政的制度性保障,要完善居委会协助职能的资源配置,实行协助行政事项公开并定期组织评估;最后,明确法定协助行政所必需的制度性约束。要明确事项范围及生成规范、行为定性与责任归属,同时实施必要的程序规范,保障居委会协助行政职能的有效运行。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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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树杰谈重塑居委会协助行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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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健全约定协助行政的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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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2-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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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徐树杰在《东方法学》2024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论居委会协助行政职能的制度重塑》的文章中指出: 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如何在发挥自治功能与协助政府完成相关工作之间保持合理平衡,事关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程度。作为我国法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通过协助行政与街道办事处紧密协作,构成了长期稳定的“街—居”体制,有效应对了我国城市化高速发展带来的诸多风险与挑战。但由于居委会协助行政职能尚未厘清,导致“居委会协助行政负担过重”问题频繁出现。实践的迫切需求与理论的滞后性使得重新厘定居委会协助行政职能成为当务之急。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协助行政的具体事项作出了规定,但随着公共行政的拓展,政府需要承担的职能日益增多。在实践中,居委会协助行政的事务范围远远超出了法律列举的领域。地方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在行政事务中普遍要求居委会进行协助,从而导致居委会协助行政事项繁多、内容庞杂。因此,协助行政职能制度供给不足和理论研究的缺乏,使得居委会协助行政职能无法在法律层面得到有效解决。 居委会协助行政职能的制度构建可借鉴约定协助模式,将居委会协助行政职能分为法定协助行政职能与约定协助行政职能。前者是居委会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协助基层政府的事项。居委会的法定协助行政事项主要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以及单行法规定在前述事项范围之内的相关义务。这些法定协助行政事项,构成居委会协助行政职能的核心。后者则是居委会与基层政府充分协商,通过行政协议等方式履行法定义务之外的协助行政义务。 重塑居委会协助行政职能,首先,应确立规范协助行政职能的制度原则,包括自治优先、效率导向、目标平衡、遵从法定、适度开放原则;其次,健全约定协助行政的制度性保障,要完善居委会协助职能的资源配置,实行协助行政事项公开并定期组织评估;最后,明确法定协助行政所必需的制度性约束。要明确事项范围及生成规范、行为定性与责任归属,同时实施必要的程序规范,保障居委会协助行政职能的有效运行。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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