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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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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薇
数字时代,大数据技术正在深刻重塑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法治化进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与《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均明确提出要“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不仅是技术工具的革新应用,更是法治理念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 制度性供给:法治化数据治理框架的建构与优化 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为政府治理注入了新动能,但其潜在风险也要求构建一套法治化的数据治理框架,以确保数据安全并实现价值最大化。首先,数据质量管理机制是核心。须建立数据质量标准与评估体系,定期开展数据清洗、更新与校验,提升数据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同时,完善元数据管理机制,记录数据的来源、创建过程、使用情况与变更历史,为数据追踪与审计提供支持。其次,数据开放共享机制是关键。应制定明确的数据共享政策,界定可共享数据的范围、程序与安全要求,提升数据使用价值与决策透明度。再次,专业化的监管体系是支撑。可借鉴设立数据保护官(DPO),整合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网络安全管理负责人、数据安全负责人等职能,进行定期审查与应急预案制定,确保数据治理框架的有效执行与问题及时解决。最后,司法救济机制是保障。当个人或企业的数据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法院应设立专门的数据纠纷审判庭,处理与大数据相关的法律纠纷,维护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 技术性互嵌:大数据与法治的深度融合与协同演进 技术赋能的潜在风险与治理能力的结构性短板可通过技术与法治的互嵌予以应对。首先,要夯实数据治理的基础设施。须构建覆盖全领域的多源数据采集系统,整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社会服务等场景的实时数据流,实现数据动态捕获。在此基础上,依托云计算与分布式存储技术搭建高效处理平台,为数据清洗、标注与初步分析提供算力支撑,确保数据价值的高效释放。其次,强化数据分析的决策赋能。数据深度挖掘与模型构建是技术应用的核心。通过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可精准识别治理规律、预测社会风险并评估政策效果。通过舆情分析系统实时捕捉公众诉求,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助推数据分析从“经验决策”向“循证决策”的科学与价值转型。最后,推动法治监督的数字化转型。通过构建智能监控系统,实时采集执法过程中的音视频、文书等数据,自动识别执法不规范行为并生成预警报告。此外,推进电子证据的自动化收集与分析,不仅可以提高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可信度,还可以通过类案推送与量刑辅助系统,减少司法裁量的主观偏差,使法治精神从抽象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治理规则。 人力资本适配:数据法治人才队伍的培育与赋能 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技术赋能的治理效能提升,最终依赖于人力资本的适配性供给。当前,兼具数据技术与法治素养的复合型人才短缺,亟须培养一批兼具数字化、法治化、多元化的复合型人才队伍。首先,明确专业化培养导向。在高等教育中增设“数据法学”“智能社会治理”等交叉学科,开设数据伦理、算法治理等前沿课程,并通过“双导师制”强化实践能力培养,如建立“政府—高校—企业”联合实验室,推动数据治理技术研发与政策场景的深度融合。其次,优化激励机制。构建“物质激励+职业发展”双轨驱动模式,设立“数据法治领军人才计划”,对关键技术攻关团队给予专项资助。此外,跨部门流动是知识共享的路径。通过挂职交流、项目协作等方式,促进司法、行政、监管等部门人才的知识互渗,破解“专业壁垒”与“信息孤岛”。最后,完善培训机制。定期组织数据法治培训活动,内容涵盖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数据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安全管理等,以此提高公务员的数据素养与法治意识,推动大数据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有效应用。 全球治理协同:数据治理国际合作的机制创新与价值共生 在数据跨境流动与主权博弈并存的全球化时代,国际合作已成为数字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战略议题。单一国家的制度创新难以应对算法霸权、数据殖民等系统性风险,唯有通过规则协同与价值共生,方能构建“安全—开放—共享”的全球数据治理新秩序。首先,夯实规则协同基座。积极参与联合国、世贸组织、G20多边平台等,推动《全球数据安全倡议》等国际准则落地,弥合“数据本地化”与“自由流动”的规则冲突,如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跨境隐私规则体系(CBPR)为区域数据流动提供了可借鉴的认证机制。其次,构建技术协同路径。欧盟—美国“隐私盾”框架的失效与重建,凸显了技术标准与法律规则协同的必要性。有鉴于此,应联合建立跨境数据流动监测平台,研发隐私计算、区块链存证等技术,通过“技术嵌入规则”化解法律管辖冲突。最后,强化能力协同保障。通过“南南合作”“数字援助计划”等机制,交流数据治理经验与技术工具,提升全球数字法治的均衡性。 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与关键环节。通过制度性供给、技术性互嵌、人力资本适配与全球治理协同,可有序推动大数据赋能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实现技术与法治的深度融合,推动治理效能的跃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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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技术赋能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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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2-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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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薇
数字时代,大数据技术正在深刻重塑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法治化进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与《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均明确提出要“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不仅是技术工具的革新应用,更是法治理念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 制度性供给:法治化数据治理框架的建构与优化 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为政府治理注入了新动能,但其潜在风险也要求构建一套法治化的数据治理框架,以确保数据安全并实现价值最大化。首先,数据质量管理机制是核心。须建立数据质量标准与评估体系,定期开展数据清洗、更新与校验,提升数据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同时,完善元数据管理机制,记录数据的来源、创建过程、使用情况与变更历史,为数据追踪与审计提供支持。其次,数据开放共享机制是关键。应制定明确的数据共享政策,界定可共享数据的范围、程序与安全要求,提升数据使用价值与决策透明度。再次,专业化的监管体系是支撑。可借鉴设立数据保护官(DPO),整合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网络安全管理负责人、数据安全负责人等职能,进行定期审查与应急预案制定,确保数据治理框架的有效执行与问题及时解决。最后,司法救济机制是保障。当个人或企业的数据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法院应设立专门的数据纠纷审判庭,处理与大数据相关的法律纠纷,维护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 技术性互嵌:大数据与法治的深度融合与协同演进 技术赋能的潜在风险与治理能力的结构性短板可通过技术与法治的互嵌予以应对。首先,要夯实数据治理的基础设施。须构建覆盖全领域的多源数据采集系统,整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社会服务等场景的实时数据流,实现数据动态捕获。在此基础上,依托云计算与分布式存储技术搭建高效处理平台,为数据清洗、标注与初步分析提供算力支撑,确保数据价值的高效释放。其次,强化数据分析的决策赋能。数据深度挖掘与模型构建是技术应用的核心。通过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可精准识别治理规律、预测社会风险并评估政策效果。通过舆情分析系统实时捕捉公众诉求,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助推数据分析从“经验决策”向“循证决策”的科学与价值转型。最后,推动法治监督的数字化转型。通过构建智能监控系统,实时采集执法过程中的音视频、文书等数据,自动识别执法不规范行为并生成预警报告。此外,推进电子证据的自动化收集与分析,不仅可以提高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可信度,还可以通过类案推送与量刑辅助系统,减少司法裁量的主观偏差,使法治精神从抽象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治理规则。 人力资本适配:数据法治人才队伍的培育与赋能 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技术赋能的治理效能提升,最终依赖于人力资本的适配性供给。当前,兼具数据技术与法治素养的复合型人才短缺,亟须培养一批兼具数字化、法治化、多元化的复合型人才队伍。首先,明确专业化培养导向。在高等教育中增设“数据法学”“智能社会治理”等交叉学科,开设数据伦理、算法治理等前沿课程,并通过“双导师制”强化实践能力培养,如建立“政府—高校—企业”联合实验室,推动数据治理技术研发与政策场景的深度融合。其次,优化激励机制。构建“物质激励+职业发展”双轨驱动模式,设立“数据法治领军人才计划”,对关键技术攻关团队给予专项资助。此外,跨部门流动是知识共享的路径。通过挂职交流、项目协作等方式,促进司法、行政、监管等部门人才的知识互渗,破解“专业壁垒”与“信息孤岛”。最后,完善培训机制。定期组织数据法治培训活动,内容涵盖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数据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安全管理等,以此提高公务员的数据素养与法治意识,推动大数据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有效应用。 全球治理协同:数据治理国际合作的机制创新与价值共生 在数据跨境流动与主权博弈并存的全球化时代,国际合作已成为数字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战略议题。单一国家的制度创新难以应对算法霸权、数据殖民等系统性风险,唯有通过规则协同与价值共生,方能构建“安全—开放—共享”的全球数据治理新秩序。首先,夯实规则协同基座。积极参与联合国、世贸组织、G20多边平台等,推动《全球数据安全倡议》等国际准则落地,弥合“数据本地化”与“自由流动”的规则冲突,如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跨境隐私规则体系(CBPR)为区域数据流动提供了可借鉴的认证机制。其次,构建技术协同路径。欧盟—美国“隐私盾”框架的失效与重建,凸显了技术标准与法律规则协同的必要性。有鉴于此,应联合建立跨境数据流动监测平台,研发隐私计算、区块链存证等技术,通过“技术嵌入规则”化解法律管辖冲突。最后,强化能力协同保障。通过“南南合作”“数字援助计划”等机制,交流数据治理经验与技术工具,提升全球数字法治的均衡性。 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与关键环节。通过制度性供给、技术性互嵌、人力资本适配与全球治理协同,可有序推动大数据赋能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实现技术与法治的深度融合,推动治理效能的跃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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