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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明确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
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优化监督机构设置

( 2024-12-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本报讯 记者李立娟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司法,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质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监事会、职工董事设置等要求。一是允许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实际,优化监督机构设置。可以继续保留监事会、监事,也可以选择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二是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机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三是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股东、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沟通,结合实际推进章程修改和人员选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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