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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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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姬黎明
灿烂的中华法制文明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法令一统”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疆域拓展到哪里,国家法令便实施到哪里。在这一过程中,各民族的智慧和力量被动员和融合起来,国家法令在多民族和谐共生的基础上实现了更高水平的统一。 公元前215年,秦始皇派大将蒙恬率30万大军北击匈奴,收复河套地区之后设九原郡。同时,进兵百越,在广袤的南方大地新设闽中、桂林、南海、象郡四郡。这些郡县一度被称为“新秦”,实行与内地基本一致的行政体制和法律制度,国家的法令得以直接施行于边疆。 汉唐王朝为了有效治理边疆,注重国家法律对边疆的辐射和控制。西汉时期,郑吉作为西域都护府首任都护,是朝廷派驻西域的最高军政长官,全权节制当地军政事务,直属中央领导。《汉书》所谓“汉之号令班西域矣,始自张骞而成于郑吉”,证明了汉代对西域的有效管辖。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西汉初年《二年律令》中的《杂律》规定:“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而在数千里之外的敦煌悬泉置遗址,也发现了几乎一样的律条。汉《置吏律》规定:“诸使而传不名取卒、甲兵、禾稼志者,勿敢擅予。”同样的条文又出现在数千里以外的甘肃玉门疏勒河流域发现的汉简中。 清代尤为注重以法治边,形成了融礼、法、俗于一体的治边法律体系,使“法令一统”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高峰。清朝入关后,将“参汉酌金”的立法方针推向全国,继承历代律典智慧,制定了清律,并坚持因地制宜、因俗而治,制定了《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等单行法。清廷平定边疆后,往往立即推动立法以巩固军事斗争成果,注重用中原文化教化四方,同时在不损害国家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包容当地民族习俗,使天下归仁归心。清代以法治边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其司法深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程度为历代所不及。比如,伊犁将军作为清代新疆最高军政长官,是新疆地区地方审判的最高司法官,肩负维护“法令一统”的重要职责,但他对命、盗、军、流、遣等重案也需上报刑部,死刑案件还要报经皇帝终裁。遇有重大案情,将军也奉皇帝之命直接查办案件。现存清代档案中许多案例说明,伊犁将军的司法权是在中央严格监督之下行使的。同时,大量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在当地即可审结,但如遇裁判不公,也“准两造赴理藩院呈诉”。清雍正年间对西南地区大规模改土归流,也极具代表性。改流后,大片原土司辖地和“外化苗疆”被纳入国家直辖,在“法令一统”下,大量移民涌入西南开采矿产,义学广泛设置,有力促进了政治统一、经济统一和文化统一。 从历代运用法令治理边疆、调整民族关系的实践看,有许多经验可资借鉴。一是维护中央权威,“令自我出”“体统极为尊严,事权不容紊越”,这是“法令一统”的刚性保障。二是因俗而治,“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旷然更始而不惊,靡然向风而自化”,这是“法令一统”的制度弹性。在此过程中,中华法制文明融农耕文化与游牧文化、中原文化与边疆文化于一炉,展现出强大的包容性。三是文治与武功相辅相成,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其他治理手段协调推进、综合为治,对构建“大一统”的多民族国家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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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一统(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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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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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姬黎明
灿烂的中华法制文明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法令一统”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疆域拓展到哪里,国家法令便实施到哪里。在这一过程中,各民族的智慧和力量被动员和融合起来,国家法令在多民族和谐共生的基础上实现了更高水平的统一。 公元前215年,秦始皇派大将蒙恬率30万大军北击匈奴,收复河套地区之后设九原郡。同时,进兵百越,在广袤的南方大地新设闽中、桂林、南海、象郡四郡。这些郡县一度被称为“新秦”,实行与内地基本一致的行政体制和法律制度,国家的法令得以直接施行于边疆。 汉唐王朝为了有效治理边疆,注重国家法律对边疆的辐射和控制。西汉时期,郑吉作为西域都护府首任都护,是朝廷派驻西域的最高军政长官,全权节制当地军政事务,直属中央领导。《汉书》所谓“汉之号令班西域矣,始自张骞而成于郑吉”,证明了汉代对西域的有效管辖。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西汉初年《二年律令》中的《杂律》规定:“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而在数千里之外的敦煌悬泉置遗址,也发现了几乎一样的律条。汉《置吏律》规定:“诸使而传不名取卒、甲兵、禾稼志者,勿敢擅予。”同样的条文又出现在数千里以外的甘肃玉门疏勒河流域发现的汉简中。 清代尤为注重以法治边,形成了融礼、法、俗于一体的治边法律体系,使“法令一统”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高峰。清朝入关后,将“参汉酌金”的立法方针推向全国,继承历代律典智慧,制定了清律,并坚持因地制宜、因俗而治,制定了《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等单行法。清廷平定边疆后,往往立即推动立法以巩固军事斗争成果,注重用中原文化教化四方,同时在不损害国家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包容当地民族习俗,使天下归仁归心。清代以法治边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其司法深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程度为历代所不及。比如,伊犁将军作为清代新疆最高军政长官,是新疆地区地方审判的最高司法官,肩负维护“法令一统”的重要职责,但他对命、盗、军、流、遣等重案也需上报刑部,死刑案件还要报经皇帝终裁。遇有重大案情,将军也奉皇帝之命直接查办案件。现存清代档案中许多案例说明,伊犁将军的司法权是在中央严格监督之下行使的。同时,大量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在当地即可审结,但如遇裁判不公,也“准两造赴理藩院呈诉”。清雍正年间对西南地区大规模改土归流,也极具代表性。改流后,大片原土司辖地和“外化苗疆”被纳入国家直辖,在“法令一统”下,大量移民涌入西南开采矿产,义学广泛设置,有力促进了政治统一、经济统一和文化统一。 从历代运用法令治理边疆、调整民族关系的实践看,有许多经验可资借鉴。一是维护中央权威,“令自我出”“体统极为尊严,事权不容紊越”,这是“法令一统”的刚性保障。二是因俗而治,“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旷然更始而不惊,靡然向风而自化”,这是“法令一统”的制度弹性。在此过程中,中华法制文明融农耕文化与游牧文化、中原文化与边疆文化于一炉,展现出强大的包容性。三是文治与武功相辅相成,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其他治理手段协调推进、综合为治,对构建“大一统”的多民族国家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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