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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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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强化制度供给推动航道高质量发展

( 2024-10-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本报记者  吴良艺

  航道作为承载航运功能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在促进航运事业发展方面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和战略地位。水运是广西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交通强区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西航道管理工作也存在航道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水平亟须提升,航道滞航拥堵等问题。
  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广西实际出发,围绕广西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等管理工作机制制度,将有效推动航道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在设定广西特色条款方面,《条例》对通航建筑物建设运营、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协调航运用水、通航建筑物收费、建设断航补偿作出明确规范。在通航保畅方面,除了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外,还明确因水资源变化造成滞航、堵航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配水资源,改善通航条件,缓解船舶滞航、堵航压力,维护社会稳定。
  在对接上位法具体细化、量化情况方面,《条例》明晰部门职责边界,并对与航道有关的建筑物建成后的航标设置与管理维护、水工程流量调控作出明确规范。《条例》按照机构改革要求,结合广西实际,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航机构承担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的事务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航道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相关工作。
  为了加强与各类规划相衔接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条例》明确航道规划要符合依法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符合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涉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划相协调。尤其是确保与目前在建的世纪工程平陆运河相衔接,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区航道的规划建设与改造升级,加快形成与平陆运河航道相衔接的航道体系。
  “内河航道通行要以有水量和有秩序为基础,以安全通畅为保障,受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影响较大。因此,我们聚焦提前预防和应急保通开展《条例》修订工作。”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肖远贵介绍说,在提前预防方面,《条例》明确规定港航机构的协调职责,协调通航建筑物运行和管理单位统筹考虑通航建筑物下游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所需的下泄流量和满足航道通航条件允许的水位变化,保障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所需的通航水位。并规定当通航建筑物所在的水工程需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的,应当提前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给船舶避让留出合理的时间。通过管理关口前移,保障最不利工况下的通行水资源。
  在应急处置方面,为了应急处置船舶拥堵和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安全,《条例》明确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处置部门,并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因水资源变化造成滞航、堵航时,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南方电网公司等单位,调配水资源,进行水量调度,保障航运用水,改善通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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