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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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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欢
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英烈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宝贵精神财富。 据公开资料显示,湖北现有登记在册的烈士12.9万名,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14处,省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及其他零散烈士墓数量均位居全国前列。 近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7章41条,分别为总则、英雄烈士缅怀纪念、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传弘扬、英雄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法律责任、附则,着力提升英烈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 加强英烈纪念设施保护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是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也是此次地方立法的重点。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批准不得新建、迁建、改建、扩建。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管理。烈士陵园和其他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办理不动产登记。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具体情形,禁止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性活动;未经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不得使用大功率音响设备等破坏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未经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不得从事展览、演出、影视拍摄等活动。 针对未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的零散烈士墓,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征得英雄烈士遗属同意,就近迁移至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予以保护管理。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照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制定的编码规则,对零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实行编码管理。 宣传弘扬英烈事迹 强化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同时,要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条例草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的工作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英雄烈士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讲好英雄烈士故事,离不开一支高水准的讲解员队伍。 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英雄烈士讲解员队伍建设,将英雄烈士讲解员纳入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范围,鼓励和支持英雄烈士讲解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此外,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纳入教育内容,把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作为教学基地、实践教育基地,组织学生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祭扫英雄烈士、担任志愿讲解员,开展纪念教育活动。 抚恤优待英烈遗属 英雄烈士遗属抚恤优待备受社会关注。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并依法保障其他优抚待遇。 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优待。 条例草案明确,条例施行后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省人民政府对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英雄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每年定期走访慰问英雄烈士遗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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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拟出台英雄烈士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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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零散英烈纪念设施实行编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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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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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欢
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英烈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宝贵精神财富。 据公开资料显示,湖北现有登记在册的烈士12.9万名,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14处,省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及其他零散烈士墓数量均位居全国前列。 近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7章41条,分别为总则、英雄烈士缅怀纪念、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传弘扬、英雄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法律责任、附则,着力提升英烈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 加强英烈纪念设施保护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是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也是此次地方立法的重点。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批准不得新建、迁建、改建、扩建。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管理。烈士陵园和其他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办理不动产登记。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具体情形,禁止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性活动;未经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不得使用大功率音响设备等破坏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未经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不得从事展览、演出、影视拍摄等活动。 针对未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的零散烈士墓,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征得英雄烈士遗属同意,就近迁移至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予以保护管理。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照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制定的编码规则,对零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实行编码管理。 宣传弘扬英烈事迹 强化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同时,要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条例草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的工作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英雄烈士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讲好英雄烈士故事,离不开一支高水准的讲解员队伍。 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英雄烈士讲解员队伍建设,将英雄烈士讲解员纳入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范围,鼓励和支持英雄烈士讲解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此外,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纳入教育内容,把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作为教学基地、实践教育基地,组织学生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祭扫英雄烈士、担任志愿讲解员,开展纪念教育活动。 抚恤优待英烈遗属 英雄烈士遗属抚恤优待备受社会关注。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并依法保障其他优抚待遇。 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优待。 条例草案明确,条例施行后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省人民政府对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英雄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每年定期走访慰问英雄烈士遗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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