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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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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资虚拟货币
合同无效返还款项

( 2024-10-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 本报通讯员 王佳琪 史金杰

  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虚拟货币作为委托理财对象的合同纠纷,认定当事双方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合同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查明,曹某与李某为朋友关系,李某告知曹某其正在进行开普币投资,收入非常可观。在高额利益的诱惑下,曹某动了心。2018年7月至8月期间,曹某陆续通过转账及现金方式向李某支付2.38万元,委托李某帮忙购买开普币投资。
  此后,每当曹某询问投资进展,李某只是说钱款已用于购买开普币,但账户信息、收益情况等却始终未予告知。曹某觉得自己受骗,便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自己用来购买开普币的款项2.38万元以及利息5000元。
  法院认为,曹某、李某约定以虚拟货币作为委托理财对象,将虚拟货币置于与法定货币同等地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李某辩称已将钱款转给第三人王某,由王某帮助操作,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王某的证人证言亦难以证明李某通过其为曹某购买开普币的事实。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曹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因此取得的款项2.38万元。同时,因曹某自身对此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于其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返还曹某用于购买开普币的款项2.38万元,驳回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投资人应树立正确投资理念,自觉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避免自身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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