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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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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在于捍卫现代法治传统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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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方法论的现实之问、时代之问、中国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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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的现实之问、时代之问、中国之问
《时代棱镜中的法学方法论》序言

( 2024-10-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雷磊

  《时代棱镜中的法学方法论》并非关于“法学方法论”(本书有时也称“方法论”)的体系性著作,而是着重讨论了新时代背景下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一些新课题。它们要么是围绕学界近年来的争议热点的介入式探讨,要么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主张和新要求的方法论反思。当然,很多时候之所以会形成争议,也正是因为对司法实践中的新主张和新要求存在不同理解。这些新课题在传统的方法论著作中要么没有被顾及,要么获得的关注度不够,而新的时代背景却构成这些话题的“诱因”,使它们相比以前以更高的聚焦度被凸显出来。
  法律(人)思维构成了法学方法论的内核。第一章从十年前苏力教授和孙笑侠教授的争论入手,力图在纯分析的层面为统一的法律人思维及其独特性辩护,即通过一种“统合论”司法哲学来说明,逻辑上的确存在“像法律人那样思考”这回事。规范和事实是法学方法论的两大范畴。规范理论的首要问题是法律规范的来源,即法律渊源。近年来,学界对“法律渊源”的概念多有争鸣,其背景是司法实践中面对指导性案例、党内法规等新的规范材料,急需提出一种新的、更有解释力的法律渊源概念及分类方法。第二章在这一主题上提出了笔者的独特理解,并在法律论证的框架下,阐明了法律渊源这一概念的法治蕴意。司法裁判过程涉及事实的诸多层次,也涉及事实与证据的关系。第三章论述的起点是近年来哲学学者与法学学者之间的一场跨界论战,焦点在于是否应当用“以证据为依据”来取代司法实务界长久以来的“以事实为根据”的说法。该章重新思考了司法裁判中事实与证据的所指及区别,捍卫了传统说法,顺带提出一种证成案件事实之客观性的新思路。定义论是法律逻辑的重要内容,不仅涉及法律适用论也涉及立法论。第四章的写作背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前后,有法学学者和逻辑学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使用的概念和定义进行了逻辑批判。该章没有直接介入这些讨论,而是勾勒出一种“好的定义”应该满足的标准以及它如何被应用于法典编纂的活动。“同案同判”看起来是近年来司法公正和司法统一的要求使然,也是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预设,但实则涉及对司法裁判之深层本质的理解。面对学界围绕这一话题展开的诸多争论,第五章就“同案同判”的含义、性质、价值等问题提出了不同以往的主张,力图赋予它一个恰如其分的定位。十余年来,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两大阵营的论争构成中国法学流派化发展的一道风景线,而这道风景线的方法论面向可以被概括为“规则导向”与“后果考量”之争。第六章试图厘定后果考量的内涵和类型,并对其方法论定位与在价值判断客观化中的作用及局限进行探讨,尝试以一种内部化的方式来调和这种争议。在党中央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如何使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要求“落地”就成为关键。第七章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现状,就其融入司法裁判的各种途径进行了系统讨论,并对融入的前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案裁判中进行具体化论证的形式和规则——提出了要求。在新科技时代,尤其是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相结合的背景下,学界将理论研究的重心置于“智慧司法”的技术保障及其对审判理念的冲击方面。与此不同,第八章着力对人工智能条件下法律推理之性质进行重新理解,并基于此来刻画这种法律推理的基本模式。总的来说,人工智能时代没有造就新的推理模式,而是使哲学界和法学界此前已提出的可废止推理及其模式得到彰显。
  上述是目前中国法学界或司法实践中比较热门的八个话题。虽然它们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但都只是同一面时代棱镜中折射出的不同面向而已,因而各章在论述的内容与细节上或有交集。虽然对它们的讨论看起来是“各自为战”,但背后隐含着笔者对法学方法论的整体理解和对“什么是司法裁判”这条统一主线的把握。虽然它们只是法学方法论研究中一些新的“点”,但并不妨碍它们可以被融入关于方法论的体系性论著。当然,这就属于后续的任务了。
  本书的“附录”部分,囊括了两篇文章:一篇是对近三十年来中国法学方法论研究的观察和反思,另一篇是笔者在江苏省镇江市召开的“中德法学方法论研究新发展”学术研讨会上所作的总结发言。
  新时代提出了新课题,也提供了检验既有法学方法的新契机。本书要做的,就是在当下的时代为法学方法论的生命力提供一个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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