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院
|
|
□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近些年来,学术界对审判、检察、侦查等司法制度研究较多,但是对司法行政制度的研究较为少见。司法行政制度的理论基础薄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近日,读到了司绍寒研究员的《司法行政制度比较研究》一书。该书以12章,50余万字的篇幅系统论述了古今中外的司法行政制度,内容丰富、分析透彻、见解独到,特别是在以下几方面,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其一,突破了对司法行政职能模式的旧认识,对国内外司法行政制度的职能模式进行系统性的梳理。我国当前的司法行政制度源于20世纪50年代从苏联引入的“小司法行政”模式,职能较为有限,配置不甚合理。如果从这一模式出发,“以己度人”,则很难对司法行政制度形成全面、深入认识。该书通过对近代以来各国司法行政制度的梳理,将其归纳为大陆法系近代模式、大陆法系现代模式、英国模式、美国模式和苏联模式,并深入分析了其历史、职能、架构和作用。创造性地提出了司法行政在总体职能上横跨“司法”“行政”“立法”三大领域的重要特点,指出了司法行政机关在推动法律和司法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这些论述从世界近现代司法行政发展的趋势着眼,将我们普遍认为的“小”司法行政,拓展为“大”法律和司法制度运转平台。 其二,摆脱了以往批判式的视角,肯定我国司法行政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成就和贡献,树立了该领域的文化自信。比如,作者以“审判与行政分离”“较为成熟的诉讼程序和法典”“法司衙门成熟稳定”三个明确标准论证了我国古代司法行政机关诞生于唐代,比英法早约1000年,其稳定成熟远胜西方。作者论述了在清末变法时期,在欧风美雨的影响下,改“刑部”为“法部”,在理念上“脱胎换骨”,将审判与行政分离,回归到唐宋时的“刑部—大理寺”的总体架构中,不仅自身向近代司法行政制度转变,而且推动当时中国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整体上的近代化转型。作者论证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五权宪法的框架下,将司法行政部置于司法院之下,使司法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合二为一成为完整的司法权,形成当时世界范围内独一无二的制度设计。这些见解和论断对于树立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文化自信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其三,着眼于司法行政制度在历史大潮中,对法制、政治、文化、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影响。比如,该书详细介绍了美国司法部在内战后、镀金时代、二战和铁幕、民权运动、毒品战争、反恐战争、维护国际霸权中的作用及自身发展;英国司法行政机关在推动普通法渐进式改革中角色扮演;德国司法部在促进国家统一中的历史使命;法国司法行政机关对近代大陆法系司法行政制度的贡献及其在司法领域实施中央集权,统一协调法律和司法政策;日本司法行政机关强大的民事法务职能及其与经济社会生活的高度结合,独具特色的讼务制度对政府法治建设的促进作用;苏联“小司法行政”模式的特点及成因等。这些论述从司法行政出发,又不囿于司法行政工作本身,视野宏大、分析深入、见解独到,具有很强的理论开创性。 其四,着眼于不同国家地区间司法行政制度之间的传承、借鉴和影响。比如,英国司法行政机关在继承、传播普通法文化中的角色扮演;美国司法行政机关对英式司法行政制度的继承和发展以及对战后德日司法行政制度的改造;法国司法行政机关的诞生及其对大陆法系司法行政制度的影响;德国司法行政对法国、美国的借鉴和吸收;日本司法行政制度中,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多元兼容混合的特点;苏式司法行政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影响;近代以来我国对域外司法行政制度的吸收借鉴。这种放眼世界、博采众长的研究思路,对于当前我国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 其五,以世界司法行政发展趋势为视角,展望了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未来发展。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社会、法治建设一日千里,司法行政如何摆脱既有模式的束缚,适应未来的发展,是一项重要的课题。本书提出了未来司法行政的发展趋势,即从传统的司法行政工作,也就是对司法机构及其人财物的管理,转变为集政府法律管理、法律和司法政策的制定、司法系统管理、法律服务管理、司法裁判执行五种职责于一身,并且在最后一章提出,应以“以史为鉴,开创未来”的精神,承担起新的时代使命;重点发展管理政府法律事务、强化行政立法职责、推动法律服务业发展、发展刑事执行等业务职能;从统筹规划法律人才整体建设、强化司法行政内部机构建设、改革法律服务业管理体制等方面完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最后在自身与时俱进的同时,将中华法律文化发扬光大。既总结参考了国内外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变迁的总体方向,又照顾到我国目前司法行政工作的历史和现实,具有很高的理论参考价值。 总之,《司法行政制度比较研究》一书在多方面形成了重要的理论创新,夯实了司法行政制度的理论基础,拓展了司法行政制度理论研究的视野。相信该书的出版可以对司法行政制度学术研究的繁荣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司法行政工作未来的发展。
|
|
《司法行政制度比较研究》评介
|
|
|
|
( 2024-10-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
□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近些年来,学术界对审判、检察、侦查等司法制度研究较多,但是对司法行政制度的研究较为少见。司法行政制度的理论基础薄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近日,读到了司绍寒研究员的《司法行政制度比较研究》一书。该书以12章,50余万字的篇幅系统论述了古今中外的司法行政制度,内容丰富、分析透彻、见解独到,特别是在以下几方面,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其一,突破了对司法行政职能模式的旧认识,对国内外司法行政制度的职能模式进行系统性的梳理。我国当前的司法行政制度源于20世纪50年代从苏联引入的“小司法行政”模式,职能较为有限,配置不甚合理。如果从这一模式出发,“以己度人”,则很难对司法行政制度形成全面、深入认识。该书通过对近代以来各国司法行政制度的梳理,将其归纳为大陆法系近代模式、大陆法系现代模式、英国模式、美国模式和苏联模式,并深入分析了其历史、职能、架构和作用。创造性地提出了司法行政在总体职能上横跨“司法”“行政”“立法”三大领域的重要特点,指出了司法行政机关在推动法律和司法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这些论述从世界近现代司法行政发展的趋势着眼,将我们普遍认为的“小”司法行政,拓展为“大”法律和司法制度运转平台。 其二,摆脱了以往批判式的视角,肯定我国司法行政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成就和贡献,树立了该领域的文化自信。比如,作者以“审判与行政分离”“较为成熟的诉讼程序和法典”“法司衙门成熟稳定”三个明确标准论证了我国古代司法行政机关诞生于唐代,比英法早约1000年,其稳定成熟远胜西方。作者论述了在清末变法时期,在欧风美雨的影响下,改“刑部”为“法部”,在理念上“脱胎换骨”,将审判与行政分离,回归到唐宋时的“刑部—大理寺”的总体架构中,不仅自身向近代司法行政制度转变,而且推动当时中国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整体上的近代化转型。作者论证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五权宪法的框架下,将司法行政部置于司法院之下,使司法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合二为一成为完整的司法权,形成当时世界范围内独一无二的制度设计。这些见解和论断对于树立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文化自信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其三,着眼于司法行政制度在历史大潮中,对法制、政治、文化、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影响。比如,该书详细介绍了美国司法部在内战后、镀金时代、二战和铁幕、民权运动、毒品战争、反恐战争、维护国际霸权中的作用及自身发展;英国司法行政机关在推动普通法渐进式改革中角色扮演;德国司法部在促进国家统一中的历史使命;法国司法行政机关对近代大陆法系司法行政制度的贡献及其在司法领域实施中央集权,统一协调法律和司法政策;日本司法行政机关强大的民事法务职能及其与经济社会生活的高度结合,独具特色的讼务制度对政府法治建设的促进作用;苏联“小司法行政”模式的特点及成因等。这些论述从司法行政出发,又不囿于司法行政工作本身,视野宏大、分析深入、见解独到,具有很强的理论开创性。 其四,着眼于不同国家地区间司法行政制度之间的传承、借鉴和影响。比如,英国司法行政机关在继承、传播普通法文化中的角色扮演;美国司法行政机关对英式司法行政制度的继承和发展以及对战后德日司法行政制度的改造;法国司法行政机关的诞生及其对大陆法系司法行政制度的影响;德国司法行政对法国、美国的借鉴和吸收;日本司法行政制度中,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多元兼容混合的特点;苏式司法行政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影响;近代以来我国对域外司法行政制度的吸收借鉴。这种放眼世界、博采众长的研究思路,对于当前我国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 其五,以世界司法行政发展趋势为视角,展望了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未来发展。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社会、法治建设一日千里,司法行政如何摆脱既有模式的束缚,适应未来的发展,是一项重要的课题。本书提出了未来司法行政的发展趋势,即从传统的司法行政工作,也就是对司法机构及其人财物的管理,转变为集政府法律管理、法律和司法政策的制定、司法系统管理、法律服务管理、司法裁判执行五种职责于一身,并且在最后一章提出,应以“以史为鉴,开创未来”的精神,承担起新的时代使命;重点发展管理政府法律事务、强化行政立法职责、推动法律服务业发展、发展刑事执行等业务职能;从统筹规划法律人才整体建设、强化司法行政内部机构建设、改革法律服务业管理体制等方面完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最后在自身与时俱进的同时,将中华法律文化发扬光大。既总结参考了国内外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变迁的总体方向,又照顾到我国目前司法行政工作的历史和现实,具有很高的理论参考价值。 总之,《司法行政制度比较研究》一书在多方面形成了重要的理论创新,夯实了司法行政制度的理论基础,拓展了司法行政制度理论研究的视野。相信该书的出版可以对司法行政制度学术研究的繁荣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司法行政工作未来的发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