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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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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鹏 简易公开听证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以“止于至善”为目标,通过简化公开听证程序对案件当事人有效开展释法说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活动。自2022年开展以来,截至2024年8月,青海省检察机关共召开简易公开听证1413件,听证后息诉罢访1167件,息诉率达82.6%。 近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简易公开听证的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梳理,旨在为各地检察机关化解信访矛盾纠纷提供参考,充分发挥简易公开听证“对话交流”平台作用,也为案件当事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借鉴。
不服不予立案决定 及时回应获得认可 2010年底,孙某某因不具备相关资质,借用某工贸有限公司名义向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供应滤芯、减速器等器材。2011年初,为便于贸易往来,孙某某在西宁市某印章刻印店伪造该工贸有限公司印章一枚。 2021年7月,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工贸有限公司、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孙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涉嫌犯罪,遂于2022年6月将案件线索移送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该局调查认为,孙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期限,决定不予立案。 某工贸有限公司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于2022年8月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城中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全面审查本案证据,并向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涉案人员孙某某调查了解相关情况。2022年8月9日,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要求西宁市城中公安分局说明不立案理由,并于次月15日就孙某某是否具有伪造该公司第二枚印章行为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无证据证明孙某某具有伪造第二枚印章的行为。城中区检察院认为,从现有证据看,孙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确已过追诉期限,城中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正确,拟作出不支持某工贸有限公司立案监督请求的处理决定。 为及时公开回应申请人的疑问,增强释法说理效果,城中区检察院决定召开简易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后,就案件审查情况和适用法律方面作了充分说明,控告人阐述了控告理由和请求,听证员针对案件事实,结合在案证据进行评议,认为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现有证据确实无法证实第二枚印章的存在,孙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确实已过追诉期限,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最终,某工贸有限公司对检察机关的审查结果当场表示认可。 对不起诉决定存疑 公开听证息诉罢访 2022年12月,张某某伙同马某、马某祥、马某财、海某某等人在西宁市及周边区县从事违法活动。2023年1月,马某祥、马某财、海某某三人把张某某拉至车内后,将17万元违法所得中的12.75万元强行拿走,各自分得赃款4.25万元。后张某某同祁某斌等人见面协商,欲找海某某等人将钱要回,祁某斌的女友马某欣因认识海某某,便帮助祁某斌等人进行寻找。 2023年1月9日,马某欣约海某某见面,祁某斌等6人到约定见面地点以要钱为由,持刀、啤酒瓶将海某某殴打致伤,后祁某斌等6人逃往甘肃、四川等地。 2023年5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4人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因马某欣未出现在殴打现场,无证据证实其具有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观故意,对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祁某斌因系未成年人,且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海某某不服对祁某斌的不起诉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城东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及时审查申诉材料,调阅案件卷宗,听取申诉人诉求,并向案件公诉人了解原案办理情况。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原不起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申诉人海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此外,检察官经与申诉人海某某多次沟通发现,其主要对被不起诉人祁某斌始终未向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一事耿耿于怀,经承办检察官积极与祁某斌沟通,最终祁某斌表示愿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在征得申诉人同意后,城东区检察院决定召开简易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审查过程,并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进行逐一回应,原案公诉人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主要原因和依据向申诉人进行充分解释,值班律师围绕案件事实和申诉理由发表了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承办检察官和听证员共同就赔偿损失等方面进行耐心调解,被不起诉人祁某斌在听证会后向申诉人道歉,并赔偿损失1.76万元,申诉人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 工程完工拖欠工资 释法说理督促支付 2019年5月至6月,李某某等9名外地农民工经人介绍,到张某某承包的位于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新区某工地从事劳务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李某某等9人的日结工资为160元至300元不等。工程完工后,张某某未支付劳务工资。李某某等9人多次催要未果,于2023年2月向化隆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化隆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发现,该案已过诉讼时效,缺乏支持起诉的相关证据,李某某等人仅持有未经张某某确认的用工单复印件,且除联系电话外再无张某某的任何身份信息。在电话联系张某某被拒接后,承办检察官经多方取证,查找到工程总承包公司,并通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张某某取得联系。 经查,因工程总承包公司亦拖欠张某某工程款100余万元,且本案无其他重要证据。张某某起初否认拖欠工资一事,承办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张某某才承认拖欠李某某等9人工资合计23880元。后经与张某某和总承包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沟通,最终张某某向信访人支付工资1万元,并由总承包公司支付剩余工资13880元。 为有效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化隆县检察院决定召开简易公开听证会,对李某某等人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和普法工作。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和化隆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参加。 听证会上,主持人说明听证会的主要目的,承办检察官介绍基本案情、案件办理情况及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职能,听证员围绕案情,从劳务过程中如何签好合同、记好工时、打好借条以及后期如何固定相关证据等方面向各信访人作了详尽的普法宣传和教育引导。 工伤赔偿产生争议 诉前和解达成协议 2022年5月至10月,刘某某与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在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某矿从事井下出渣工作。同年10月21日凌晨,刘某某等三人在矿区宿舍内休息时工地刮起大风,三人用钢丝绳加固宿舍过程中钢丝绳突然断裂,导致刘某某从房顶掉落。经兴海县人民医院、海南州人民医院先后诊断,刘某某胸背部挫伤、脾破裂,海南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七级。因某建设有限公司未足额缴纳刘某某的工伤保险,致使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与该公司多次协商未果。2023年7月,刘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兴海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兴海县检察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从刘某某处了解事发经过,并向某建设有限公司、兴海县劳动监察大队了解具体情况,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多次与刘某某的援助律师共同分析案情,商讨解决对策,联系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初步同意以诉前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为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提高释法说理效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兴海县检察院决定对该案召开简易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司法局援助律师、人民监督员及县劳动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律师和劳动监察部门负责人围绕刘某某的伤情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评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就某建设有限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刘某某因受伤所致损失发表意见,听证员一致认为刘某某属于工伤,该公司未足额缴纳刘某某的工伤保险属违法行为,并同意检察机关对此案的支持起诉意见。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诉前和解协议,某建设有限公司当场支付刘某某工伤赔偿金35万元,刘某某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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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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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简易公开听证 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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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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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高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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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鹏 简易公开听证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以“止于至善”为目标,通过简化公开听证程序对案件当事人有效开展释法说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活动。自2022年开展以来,截至2024年8月,青海省检察机关共召开简易公开听证1413件,听证后息诉罢访1167件,息诉率达82.6%。 近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简易公开听证的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梳理,旨在为各地检察机关化解信访矛盾纠纷提供参考,充分发挥简易公开听证“对话交流”平台作用,也为案件当事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借鉴。
不服不予立案决定 及时回应获得认可 2010年底,孙某某因不具备相关资质,借用某工贸有限公司名义向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供应滤芯、减速器等器材。2011年初,为便于贸易往来,孙某某在西宁市某印章刻印店伪造该工贸有限公司印章一枚。 2021年7月,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工贸有限公司、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孙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涉嫌犯罪,遂于2022年6月将案件线索移送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该局调查认为,孙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期限,决定不予立案。 某工贸有限公司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于2022年8月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城中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全面审查本案证据,并向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涉案人员孙某某调查了解相关情况。2022年8月9日,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要求西宁市城中公安分局说明不立案理由,并于次月15日就孙某某是否具有伪造该公司第二枚印章行为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无证据证明孙某某具有伪造第二枚印章的行为。城中区检察院认为,从现有证据看,孙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确已过追诉期限,城中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正确,拟作出不支持某工贸有限公司立案监督请求的处理决定。 为及时公开回应申请人的疑问,增强释法说理效果,城中区检察院决定召开简易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后,就案件审查情况和适用法律方面作了充分说明,控告人阐述了控告理由和请求,听证员针对案件事实,结合在案证据进行评议,认为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现有证据确实无法证实第二枚印章的存在,孙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确实已过追诉期限,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最终,某工贸有限公司对检察机关的审查结果当场表示认可。 对不起诉决定存疑 公开听证息诉罢访 2022年12月,张某某伙同马某、马某祥、马某财、海某某等人在西宁市及周边区县从事违法活动。2023年1月,马某祥、马某财、海某某三人把张某某拉至车内后,将17万元违法所得中的12.75万元强行拿走,各自分得赃款4.25万元。后张某某同祁某斌等人见面协商,欲找海某某等人将钱要回,祁某斌的女友马某欣因认识海某某,便帮助祁某斌等人进行寻找。 2023年1月9日,马某欣约海某某见面,祁某斌等6人到约定见面地点以要钱为由,持刀、啤酒瓶将海某某殴打致伤,后祁某斌等6人逃往甘肃、四川等地。 2023年5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4人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因马某欣未出现在殴打现场,无证据证实其具有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观故意,对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祁某斌因系未成年人,且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海某某不服对祁某斌的不起诉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城东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及时审查申诉材料,调阅案件卷宗,听取申诉人诉求,并向案件公诉人了解原案办理情况。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原不起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申诉人海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此外,检察官经与申诉人海某某多次沟通发现,其主要对被不起诉人祁某斌始终未向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一事耿耿于怀,经承办检察官积极与祁某斌沟通,最终祁某斌表示愿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在征得申诉人同意后,城东区检察院决定召开简易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审查过程,并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进行逐一回应,原案公诉人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主要原因和依据向申诉人进行充分解释,值班律师围绕案件事实和申诉理由发表了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承办检察官和听证员共同就赔偿损失等方面进行耐心调解,被不起诉人祁某斌在听证会后向申诉人道歉,并赔偿损失1.76万元,申诉人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 工程完工拖欠工资 释法说理督促支付 2019年5月至6月,李某某等9名外地农民工经人介绍,到张某某承包的位于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新区某工地从事劳务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李某某等9人的日结工资为160元至300元不等。工程完工后,张某某未支付劳务工资。李某某等9人多次催要未果,于2023年2月向化隆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化隆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发现,该案已过诉讼时效,缺乏支持起诉的相关证据,李某某等人仅持有未经张某某确认的用工单复印件,且除联系电话外再无张某某的任何身份信息。在电话联系张某某被拒接后,承办检察官经多方取证,查找到工程总承包公司,并通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张某某取得联系。 经查,因工程总承包公司亦拖欠张某某工程款100余万元,且本案无其他重要证据。张某某起初否认拖欠工资一事,承办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张某某才承认拖欠李某某等9人工资合计23880元。后经与张某某和总承包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沟通,最终张某某向信访人支付工资1万元,并由总承包公司支付剩余工资13880元。 为有效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化隆县检察院决定召开简易公开听证会,对李某某等人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和普法工作。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和化隆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参加。 听证会上,主持人说明听证会的主要目的,承办检察官介绍基本案情、案件办理情况及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职能,听证员围绕案情,从劳务过程中如何签好合同、记好工时、打好借条以及后期如何固定相关证据等方面向各信访人作了详尽的普法宣传和教育引导。 工伤赔偿产生争议 诉前和解达成协议 2022年5月至10月,刘某某与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在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某矿从事井下出渣工作。同年10月21日凌晨,刘某某等三人在矿区宿舍内休息时工地刮起大风,三人用钢丝绳加固宿舍过程中钢丝绳突然断裂,导致刘某某从房顶掉落。经兴海县人民医院、海南州人民医院先后诊断,刘某某胸背部挫伤、脾破裂,海南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七级。因某建设有限公司未足额缴纳刘某某的工伤保险,致使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与该公司多次协商未果。2023年7月,刘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兴海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兴海县检察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从刘某某处了解事发经过,并向某建设有限公司、兴海县劳动监察大队了解具体情况,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多次与刘某某的援助律师共同分析案情,商讨解决对策,联系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初步同意以诉前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为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提高释法说理效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兴海县检察院决定对该案召开简易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司法局援助律师、人民监督员及县劳动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律师和劳动监察部门负责人围绕刘某某的伤情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评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就某建设有限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刘某某因受伤所致损失发表意见,听证员一致认为刘某某属于工伤,该公司未足额缴纳刘某某的工伤保险属违法行为,并同意检察机关对此案的支持起诉意见。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诉前和解协议,某建设有限公司当场支付刘某某工伤赔偿金35万元,刘某某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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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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