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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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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秀湖 “为什么他们没有通知我去定损现场,且定损价格这么高?”前不久,张某向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申请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秀洲区检察院受理后发现,虽然争议金额不大,但张某为了维权,先后经过了一审、再审,一直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3年前,申请人张某驾驶机动车在秀洲区某道路上与陈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追尾碰撞,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与陈某未就车辆维修、赔偿金额等事宜达成一致,陈某联系其投保的江苏省太仓市某保险公司申请进入代位追偿程序。 2021年12月4日,保险公司业务员和汽车修理店对事故车辆查勘定损,但未事先通知张某到场,直到当晚21点多,保险公司业务员才给张某发短信告知事故车辆定损的时间和地点。 事故车辆修理完毕后,保险公司联系张某要求其支付保险赔偿款7700元,张某认为费用过高不同意支付。2022年11月10日,保险公司起诉张某,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支付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77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经调查核实,发现该保险公司业务员确实存在未按规定及时通知张某参与定损的情况,这也成为张某心中的一个结。为减轻申请人诉累,经与法院会商,秀洲区检察院与法院同向发力,协作开展和解工作,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采取“背靠背”和解模式,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意向。2024年8月23日下午,秀洲区检察院会同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检察官与法官共同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在检法共同见证下,张某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矛盾得到化解。 承办检察官在此提醒,保险公司在代位求偿过程中应保障赔偿义务人的知情权,让其参与车辆维修和定损流程,这对于合理确定损失、减少诉讼争议至关重要。保险公司应从完善制度建设、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人员培训等多维度入手,规范执行定损理赔事项,提升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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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定损再通知? 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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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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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秀湖 “为什么他们没有通知我去定损现场,且定损价格这么高?”前不久,张某向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申请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秀洲区检察院受理后发现,虽然争议金额不大,但张某为了维权,先后经过了一审、再审,一直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3年前,申请人张某驾驶机动车在秀洲区某道路上与陈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追尾碰撞,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与陈某未就车辆维修、赔偿金额等事宜达成一致,陈某联系其投保的江苏省太仓市某保险公司申请进入代位追偿程序。 2021年12月4日,保险公司业务员和汽车修理店对事故车辆查勘定损,但未事先通知张某到场,直到当晚21点多,保险公司业务员才给张某发短信告知事故车辆定损的时间和地点。 事故车辆修理完毕后,保险公司联系张某要求其支付保险赔偿款7700元,张某认为费用过高不同意支付。2022年11月10日,保险公司起诉张某,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支付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77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经调查核实,发现该保险公司业务员确实存在未按规定及时通知张某参与定损的情况,这也成为张某心中的一个结。为减轻申请人诉累,经与法院会商,秀洲区检察院与法院同向发力,协作开展和解工作,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采取“背靠背”和解模式,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意向。2024年8月23日下午,秀洲区检察院会同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检察官与法官共同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在检法共同见证下,张某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矛盾得到化解。 承办检察官在此提醒,保险公司在代位求偿过程中应保障赔偿义务人的知情权,让其参与车辆维修和定损流程,这对于合理确定损失、减少诉讼争议至关重要。保险公司应从完善制度建设、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人员培训等多维度入手,规范执行定损理赔事项,提升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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