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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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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晨熙
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了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础制度安排,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国有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企业国有资产法也迫切需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修改完善。 把执法检查与修法工作相结合,广泛听取各方关于法律修改的意见建议,是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企业国有资产法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任务。 进一步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职责;明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职责范围;注重与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相衔接……9月18日至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企业国有资产法执法检查组在安徽省开展执法检查期间,安徽省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积极为修法工作建言献策,助推法律更加科学完善。 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职责定位 当前,国资监管机构主要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和国家出资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职责。但在安徽省常务副省长费高云看来,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作了规定,但其他两项职责体现还不够充分。 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徽省国资委主任王宏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的修法建议。 考虑到当前深化国资国企改革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王宏建议在修法时,对国有资本重点投资领域和方向、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国企党建方面职责等给予进一步明确,推动国资国企更好履行新责任新使命。 修改完善审计监督职责范围 开展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是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促进各类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实际上,企业国有资产存在的范围包括且不限于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大量国有资产存在于不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安徽省审计厅一级巡视员方正指出,2021年修订的审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覆盖了所有国有资产,并不限定于国有独资、控股类型的国有资产。在近年来的实际工作中,审计署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有关规定,对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通过审计、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实现了审计全覆盖。 对此,方正建议在修改企业国有资产法时,对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职责范围作出修改完善,在法律层面上与审计法保持衔接一致。 注重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衔接 在向执法检查组提出修法建议时,注重与其他相关法律相衔接成为多个部门共同关注的重点内容。 今年7月1日起,修订后的公司法和修改后的会计法施行。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费高云建议在修改企业国有资产法时,完善有关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定,与公司法最新规定相衔接。 方正结合公司法规定,提出了完善关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条款的建议。 方正指出,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但未明确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要求,也未明确是否应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但机构改革后,中央和地方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本级均不再设立监事会,相关职责纳入审计监督职责范围。 为防止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有关规定相抵触,方正建议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家出资企业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关条款作出修改完善。 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张丰注意到,当前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监督”和“法律责任”部分未突出体现会计监督有关要求。他建议在修法中要加强与会计法的衔接,进一步体现修改后的会计法相关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相关个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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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相关部门为企业国有资产法修改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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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定位明晰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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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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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晨熙
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了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础制度安排,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国有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企业国有资产法也迫切需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修改完善。 把执法检查与修法工作相结合,广泛听取各方关于法律修改的意见建议,是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企业国有资产法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任务。 进一步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职责;明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职责范围;注重与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相衔接……9月18日至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企业国有资产法执法检查组在安徽省开展执法检查期间,安徽省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积极为修法工作建言献策,助推法律更加科学完善。 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职责定位 当前,国资监管机构主要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和国家出资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职责。但在安徽省常务副省长费高云看来,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作了规定,但其他两项职责体现还不够充分。 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徽省国资委主任王宏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的修法建议。 考虑到当前深化国资国企改革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王宏建议在修法时,对国有资本重点投资领域和方向、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国企党建方面职责等给予进一步明确,推动国资国企更好履行新责任新使命。 修改完善审计监督职责范围 开展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是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促进各类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实际上,企业国有资产存在的范围包括且不限于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大量国有资产存在于不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安徽省审计厅一级巡视员方正指出,2021年修订的审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覆盖了所有国有资产,并不限定于国有独资、控股类型的国有资产。在近年来的实际工作中,审计署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有关规定,对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通过审计、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实现了审计全覆盖。 对此,方正建议在修改企业国有资产法时,对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职责范围作出修改完善,在法律层面上与审计法保持衔接一致。 注重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衔接 在向执法检查组提出修法建议时,注重与其他相关法律相衔接成为多个部门共同关注的重点内容。 今年7月1日起,修订后的公司法和修改后的会计法施行。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费高云建议在修改企业国有资产法时,完善有关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定,与公司法最新规定相衔接。 方正结合公司法规定,提出了完善关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条款的建议。 方正指出,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但未明确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要求,也未明确是否应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但机构改革后,中央和地方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本级均不再设立监事会,相关职责纳入审计监督职责范围。 为防止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有关规定相抵触,方正建议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家出资企业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关条款作出修改完善。 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张丰注意到,当前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监督”和“法律责任”部分未突出体现会计监督有关要求。他建议在修法中要加强与会计法的衔接,进一步体现修改后的会计法相关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相关个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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