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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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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陈勇:本院受理原告梅芬诉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2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孙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任邦传:原告洪登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夏咸兵,镇江浩中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原告许长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赵音春:本院受理赖俊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各一份。自公告之日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永太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全小平: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川1322民初2021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全小平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41132017001182)于2024年7月5日到期;二、被告全小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68805.87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24年7月21日之前的利息4775.28元以及自2024年7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41132017001182)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总和];三、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全小平提供的位于营山县望塔路236号上锦城10幢20层2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7)营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017090号、川(2017)营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017091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76元、保全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全小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唐慧: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川1322民初1907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慧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41132022002773)项下未到期的借款于2024年7月5日到期;二、被告唐慧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利息包括2024年7月24日之前的利息17145.28元以及自2024年7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41132022002773)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总和);三、驳回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唐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深州市思润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李翠翠、安平县龙鼎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衡水恒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深州市思润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李翠翠、安平县龙鼎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深州市思润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李翠翠、宋彦京、安平县龙鼎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衡水恒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深州市思润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李翠翠、宋彦京、安平县龙鼎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安平县德明金属网业有限公司、李德茂、张杨、宗广辉、安平县汇满鑫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衡水建鑫企业管理中心诉安平县德明金属网业有限公司、李德茂、张杨、宗广辉、安平县汇满鑫丝网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冀1125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上海梓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尧连花: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德泰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被告上海梓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8036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180367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6日起按1.5倍LPR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4月30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人民币163291.39元):2.被告尧连花在第1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或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陈尚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与被告陈尚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981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郭新祥、朱俊丽:本院受理原告赵丹与被告郭新祥、朱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陈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8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9)苏0509执6333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180,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邓林: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8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8)苏0509执9132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18,688.88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贵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8517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合计6275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贵公司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俞雪观: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8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8)苏0509执8364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36,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胡文秀、张华、纪冬梅、张春震、石祖新、唐洪宝、唐建荣、唐华、徐蓉蓉、王静、邓孝军、荆路锋、卢肖肖、陈春春、伍安平、李仁林、陈永生、邢桂华、黄志明、孙如妹、苏州森利居橱柜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精元(中国)重工有限公司等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8月1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 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0)苏0509执2423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0,813,293.7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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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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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陈勇:本院受理原告梅芬诉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2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孙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任邦传:原告洪登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夏咸兵,镇江浩中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原告许长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赵音春:本院受理赖俊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各一份。自公告之日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永太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全小平: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川1322民初2021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全小平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41132017001182)于2024年7月5日到期;二、被告全小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68805.87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24年7月21日之前的利息4775.28元以及自2024年7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41132017001182)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总和];三、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全小平提供的位于营山县望塔路236号上锦城10幢20层2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7)营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017090号、川(2017)营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017091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76元、保全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全小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唐慧: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川1322民初1907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慧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41132022002773)项下未到期的借款于2024年7月5日到期;二、被告唐慧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利息包括2024年7月24日之前的利息17145.28元以及自2024年7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41132022002773)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总和);三、驳回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唐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深州市思润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李翠翠、安平县龙鼎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衡水恒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深州市思润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李翠翠、安平县龙鼎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深州市思润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李翠翠、宋彦京、安平县龙鼎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衡水恒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深州市思润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李翠翠、宋彦京、安平县龙鼎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安平县德明金属网业有限公司、李德茂、张杨、宗广辉、安平县汇满鑫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衡水建鑫企业管理中心诉安平县德明金属网业有限公司、李德茂、张杨、宗广辉、安平县汇满鑫丝网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冀1125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上海梓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尧连花: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德泰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被告上海梓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8036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180367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6日起按1.5倍LPR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4月30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人民币163291.39元):2.被告尧连花在第1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或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陈尚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与被告陈尚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981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郭新祥、朱俊丽:本院受理原告赵丹与被告郭新祥、朱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陈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8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9)苏0509执6333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180,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邓林: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8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8)苏0509执9132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18,688.88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贵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8517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合计6275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贵公司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俞雪观: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8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8)苏0509执8364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36,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胡文秀、张华、纪冬梅、张春震、石祖新、唐洪宝、唐建荣、唐华、徐蓉蓉、王静、邓孝军、荆路锋、卢肖肖、陈春春、伍安平、李仁林、陈永生、邢桂华、黄志明、孙如妹、苏州森利居橱柜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精元(中国)重工有限公司等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8月1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 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0)苏0509执2423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0,813,293.7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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