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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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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中华法系和现代法律文化的时代差异及类型差异
· 走入法律人类学的世界
· 疑狱诏
· 是集体法益能够且应当还原为个人法益
· 具有法治天下的家国情怀

胡加祥谈涉外法治人才——
具有法治天下的家国情怀

( 2024-09-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胡加祥在《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涉外法治人才的分类与培养模式探讨》的文章中指出:
  涉外法治人才是对所有从事含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工作者的统称。从工作性质讲,涉外法治人才分为“涉外法律人才”和“国际法治人才”两类。他们因工作侧重点不同,职业素养和外语能力要求也不一样。
  涉外法律人才与国内其他类型的法律人才没有本质区别,都是适用中国法律解决具体问题,只不过涉外法律人才因其工作的涉外特点,还要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和掌握这个国家的语言,其执业领域以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法、行政法或争端解决为主。国际法治人才主要指我国涉外部门代表国家利益处理国与国关系的政府官员和在国际组织任职的中国籍国际公务员,也被称为“国际法律人才”。他们主要以国际公法作为执业领域,除了熟悉相关国际条约,还必须精通国际通用的工作语言。涉外法律人才用他们的法律专业知识化解各类涉外纠纷,推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国际法治人才在处理好国与国关系的同时,还要履行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全人类共同繁荣的使命。涉外法律人才和国际法治人才虽然都是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具有法治天下的家国情怀。但是,他们所援引的法律、使用的语言有很大区别,甚至所代表的利益和对法治建设的影响也有较大差别。
  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通过调整现有课程体系,在国内基本上就可以实现;国际法治人才培养则需要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在国内学好专业知识后,到国外接受语言强化训练和专业提升,了解国际组织的需求,以便为进入国际舞台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此外,国际法治人才在专业培养方面还需要开设一些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等拓展性课程。
  强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进一步推进我国涉外法治研究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工作。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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