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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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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中华法系和现代法律文化的时代差异及类型差异
· 走入法律人类学的世界
· 疑狱诏
· 是集体法益能够且应当还原为个人法益
· 具有法治天下的家国情怀


欧阳本祺谈集体法益还原说的基本立场——
是集体法益能够且应当还原为个人法益

( 2024-09-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东南大学法学院欧阳本祺在《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论集体法益向个人法益的比例还原》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社会风险的增加和国家治理的转型,我国刑事立法近年来呈现预防性犯罪化的趋势,增设了大量保护集体法益的法定犯。面对这种单向度的犯罪化立法,我国学界呈现积极刑法观、消极刑法观和折中刑法观的对立,三者的对立主要聚焦于法益论。三种刑法观都认识到犯罪化立法中集体法益大量涌现的事实,只不过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立场。消极刑法观虽然肯定自然犯中的个人法益,但倾向于否定法定犯中的集体法益,主张法定犯的本质在于规范违反而不是法益侵害。积极刑法观倾向于赞同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独立并行的二元论。折中刑法观则困惑于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之间纠缠不清的关系。因此,如何认识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的关系成为不同法益观的分水岭。
  集体法益独立说提出了法益限缩与构成要件限缩两类措施,但都难以取得限缩刑法处罚范围的效果。因此,需要从集体法益独立说转向集体法益还原说。集体法益还原说的基本立场是集体法益能够且应当还原为个人法益,但是不同学者对于具体的还原路径论述各异,因此需要对集体法益还原说进行外部辨正与内部辨正。外部辨正旨在澄清集体法益还原说与独立说之间的关系,内部辨正旨在澄清集体法益还原说内部不同路径之间的关系。外部辨正是前提,内部辨正是重点。
  集体法益的还原不是分解还原,能够分解还原为个人法益的不是真正的集体法益;集体法益的还原不是利益还原,法益是利益的最大公约数;集体法益的还原不是条件还原,条件具有纵向的无限溯及性和横向的无限延展性。集体法益还原的本质应当是价值还原,即把集体法益还原为个人法益的普遍保护手段。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之间“手段—目的”关系决定了刑法对集体法益的保护应该受到比例原则的限制。比例原则的限制包括目的正当性审查和手段正当性审查两个方面的内容。就目的正当性审查而言,第一,如果某项集体法益不是保护个人法益的普遍手段,而是保护特定利益的特殊手段,那么对其保护不具有目的正当性。第二,个人法益的集合体不是真正的集体法益,用累积犯来保护个人法益的集合体不具有目的正当性。就手段正当性审查而言,第一,如果保护某项集体法益不仅不会促进个人法益,反而会损害个人法益,那么保护该集体法益就不符合比例原则(冲突的集体法益不受刑法保护)。第二,如果刑法已经对个人法益提供了全面保护,那么再保护相关的集体法益就不符合比例原则(溢出的集体法益不受刑法保护)。第三,如果时代的变迁使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之间“手段—目的”关系不复存在,那么保护该集体法益就不符合比例原则(过时的集体法益不受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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