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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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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学术界公认,文化差异主要有两种:时代差异和类型差异。鸦片战争之后,人们较多地将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定位为时代差异,这在当时救亡图存的情况下有其合理的一面。而在中国渐渐走向世界舞台中心的今天,人们自然更加注重的是中西法律文化的类型差异。我们既要看到中华法系与现代法律文化的时代差异的一面,也要看到在现代法律文化中独具的类型差异的一面。前者体现了学术的继承性,后者体现了学术的创新性。 中华法系与现代法律文化的时代差异性,近代以来的有识之士作了许多论述,我们不能不予注意,忽略学术研究的继承性。在比较中华法系与现代法律文化方面,严复、陈独秀、李大钊和鲁迅四人的研究成果尤其值得我们回味。 严复在《论世变之亟》中提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现代法律文化有两个重大不同,一是前者“好古而忽今”,后者“力今以胜古”:“尝谓中西事理,其最不同而断乎不可合者,莫大于中之人好古而忽今,西之人力今以胜古。”二是前者重视“三纲五常”的等级身份,后者重视自由平等:“夫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所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自由既异,于是群异丛然以生。粗举一二言之:则如中国最重三纲,而西人首明平等;中国亲亲,而西人尚贤;中国以孝治天下,而西人以公治天下;中国尊主,而西人隆民;中国贵一道而同风,而西人喜党居而州处;中国多忌讳,而西人众讥评。其于财用也,中国重节流,而西人重开源;中国追淳朴,而西人求欢虞。其接物也,中国美谦屈,而西人务发舒;中国尚节文,而西人乐简易。其于为学也,中国夸多识,而西人尊新知。其于祸灾也,中国委天数,而西人恃人力。”或许我们可以挑出某位古人的一两句话来反驳严复的这些比较、结论,但不可否认严复的研究一直得到学界主流的认同。 陈独秀在《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中指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崇尚纲常名教,与现代重视保障人权相异:“西洋民族以个人为本位,东洋民族以家族为本位……举一切伦理、道德、政治、法律,社会之所向往,国家之所祈求,拥护个人之自由权利与幸福而已。思想言论之自由,谋个性之发展也。法律之前,个人平等也。个人之自由权利,载诸宪章,国法不得而剥夺之,所谓人权是也。” 李大钊在《东西文明根本之异点》中指出,中国古代因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居于主导地位,所以倾向保守,与近代商品经济带来的倾向向外拓展有所不同:“东西文明有根本不同之点,即东洋文明主静,西洋文明主动是也……一为自然的,一为人为的;一为安息的,一为战争的;一为消极的,一为积极的;一为依赖的,一为独立的;一为苟安的,一为突进的;一为因袭的,一为创造的;一为保守的,一为进步的;一为直觉的,一为理智的;一为空想的,一为体验的;一为艺术的,一为科学的;一为精神的,一为物质的;一为灵的,一为肉的;一为向天的,一为立地的;一为自然支配人间的,一为人间征服自然的。”李大钊认为,东方文明有长处有短处:“平情论之,东西文明,互有长短,不宜妄为轩轾于其间。就东洋文明而论,其所短约有数端:(一)厌世的人生观,不适于宇宙进化之理法;(二)惰性太重;(三)不尊重个性之权威与势力;(四)阶级的精神,视个人仅为一较大单位中不完全之部分,部分之生存价值全为单位所吞没;(五)对于妇人之轻侮;(六)同情心之缺乏;(七)神权之偏重;(八)专制主义之盛行。” 鲁迅在《狂人日记》中抨击了纲常名教“吃人”的一面:“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页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四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 近代的革命志士为了反帝反封,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作了许多批判,那是历史的必然,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对他们的论述有所继承,并进一步批判了中国古代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四大枷锁对人民的束缚。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也提醒我们既要反对全盘西化,也要注意防止封建主义残余影响。 除了上述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的时代差异之外,我们今天更要重视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类型差异的研究。也就是说,在当今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中,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类型非常明显、突出,是我们的文化基因,需要我们下大力气研究。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以伦理为本位,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皆以宗教为支撑。这是类型差异之一。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崇尚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而其他法系或因一神教信仰易生宗教纠纷,或不善于调解而造成讼累。这是类型差异之二。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崇尚天下和平、大道为公,因此容易构造人类发展共同体,而与西方文化有着明显的不同。这是类型差异之三。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其他类型法律文化的差异还有很多,我们过去的研究是不够的。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的唯一硕果仅存者,是世所罕见的历史发展不绝若线的国家,也是长期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保持过领先地位的国家,我们有义务研究我们的文化类型,发展推进我们的文化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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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和现代法律文化的时代差异及类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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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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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学术界公认,文化差异主要有两种:时代差异和类型差异。鸦片战争之后,人们较多地将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定位为时代差异,这在当时救亡图存的情况下有其合理的一面。而在中国渐渐走向世界舞台中心的今天,人们自然更加注重的是中西法律文化的类型差异。我们既要看到中华法系与现代法律文化的时代差异的一面,也要看到在现代法律文化中独具的类型差异的一面。前者体现了学术的继承性,后者体现了学术的创新性。 中华法系与现代法律文化的时代差异性,近代以来的有识之士作了许多论述,我们不能不予注意,忽略学术研究的继承性。在比较中华法系与现代法律文化方面,严复、陈独秀、李大钊和鲁迅四人的研究成果尤其值得我们回味。 严复在《论世变之亟》中提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现代法律文化有两个重大不同,一是前者“好古而忽今”,后者“力今以胜古”:“尝谓中西事理,其最不同而断乎不可合者,莫大于中之人好古而忽今,西之人力今以胜古。”二是前者重视“三纲五常”的等级身份,后者重视自由平等:“夫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所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自由既异,于是群异丛然以生。粗举一二言之:则如中国最重三纲,而西人首明平等;中国亲亲,而西人尚贤;中国以孝治天下,而西人以公治天下;中国尊主,而西人隆民;中国贵一道而同风,而西人喜党居而州处;中国多忌讳,而西人众讥评。其于财用也,中国重节流,而西人重开源;中国追淳朴,而西人求欢虞。其接物也,中国美谦屈,而西人务发舒;中国尚节文,而西人乐简易。其于为学也,中国夸多识,而西人尊新知。其于祸灾也,中国委天数,而西人恃人力。”或许我们可以挑出某位古人的一两句话来反驳严复的这些比较、结论,但不可否认严复的研究一直得到学界主流的认同。 陈独秀在《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中指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崇尚纲常名教,与现代重视保障人权相异:“西洋民族以个人为本位,东洋民族以家族为本位……举一切伦理、道德、政治、法律,社会之所向往,国家之所祈求,拥护个人之自由权利与幸福而已。思想言论之自由,谋个性之发展也。法律之前,个人平等也。个人之自由权利,载诸宪章,国法不得而剥夺之,所谓人权是也。” 李大钊在《东西文明根本之异点》中指出,中国古代因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居于主导地位,所以倾向保守,与近代商品经济带来的倾向向外拓展有所不同:“东西文明有根本不同之点,即东洋文明主静,西洋文明主动是也……一为自然的,一为人为的;一为安息的,一为战争的;一为消极的,一为积极的;一为依赖的,一为独立的;一为苟安的,一为突进的;一为因袭的,一为创造的;一为保守的,一为进步的;一为直觉的,一为理智的;一为空想的,一为体验的;一为艺术的,一为科学的;一为精神的,一为物质的;一为灵的,一为肉的;一为向天的,一为立地的;一为自然支配人间的,一为人间征服自然的。”李大钊认为,东方文明有长处有短处:“平情论之,东西文明,互有长短,不宜妄为轩轾于其间。就东洋文明而论,其所短约有数端:(一)厌世的人生观,不适于宇宙进化之理法;(二)惰性太重;(三)不尊重个性之权威与势力;(四)阶级的精神,视个人仅为一较大单位中不完全之部分,部分之生存价值全为单位所吞没;(五)对于妇人之轻侮;(六)同情心之缺乏;(七)神权之偏重;(八)专制主义之盛行。” 鲁迅在《狂人日记》中抨击了纲常名教“吃人”的一面:“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页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四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 近代的革命志士为了反帝反封,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作了许多批判,那是历史的必然,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对他们的论述有所继承,并进一步批判了中国古代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四大枷锁对人民的束缚。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也提醒我们既要反对全盘西化,也要注意防止封建主义残余影响。 除了上述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的时代差异之外,我们今天更要重视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类型差异的研究。也就是说,在当今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中,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类型非常明显、突出,是我们的文化基因,需要我们下大力气研究。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以伦理为本位,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皆以宗教为支撑。这是类型差异之一。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崇尚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而其他法系或因一神教信仰易生宗教纠纷,或不善于调解而造成讼累。这是类型差异之二。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崇尚天下和平、大道为公,因此容易构造人类发展共同体,而与西方文化有着明显的不同。这是类型差异之三。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其他类型法律文化的差异还有很多,我们过去的研究是不够的。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的唯一硕果仅存者,是世所罕见的历史发展不绝若线的国家,也是长期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保持过领先地位的国家,我们有义务研究我们的文化类型,发展推进我们的文化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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