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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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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未将商品房建设完成,更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护?近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款并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 2012年10月18日,郭某与海南某方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郭某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明确了房屋面积、价款,房屋总金额为103万余元;海南某方公司应当在2013年10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毛坯房)交付郭某使用,且须经质监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合同签订后,郭某支付了前期购房款50万元,但案涉商品房一直没有建设完成,至今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其后,郭某诉至万宁市人民法院,要求海南某方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查,案涉商品房项目由信某公司与三亚某方公司签订《合作开发酒店及房地产合同书》《合作开发酒店及房地产合同书补充协议书》开发建设,该项目用地登记在海南信某公司名下,《合作开发酒店及房地产合同书》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三亚某方公司表示,认可海南某方公司与郭某签订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案涉房屋的行为。 万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此情形下,出卖人即面向社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外销售房屋、收取房款,根据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原则,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出卖人应当返还购房款并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被告海南某方公司应向原告郭某返还购房款5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相应利息,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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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卖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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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万宁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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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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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未将商品房建设完成,更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护?近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款并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 2012年10月18日,郭某与海南某方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郭某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明确了房屋面积、价款,房屋总金额为103万余元;海南某方公司应当在2013年10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毛坯房)交付郭某使用,且须经质监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合同签订后,郭某支付了前期购房款50万元,但案涉商品房一直没有建设完成,至今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其后,郭某诉至万宁市人民法院,要求海南某方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查,案涉商品房项目由信某公司与三亚某方公司签订《合作开发酒店及房地产合同书》《合作开发酒店及房地产合同书补充协议书》开发建设,该项目用地登记在海南信某公司名下,《合作开发酒店及房地产合同书》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三亚某方公司表示,认可海南某方公司与郭某签订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案涉房屋的行为。 万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此情形下,出卖人即面向社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外销售房屋、收取房款,根据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原则,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出卖人应当返还购房款并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被告海南某方公司应向原告郭某返还购房款5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相应利息,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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