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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有效规制新业态不正当竞争行为
· 编者按
· 强化传统节日类非遗法律保护
· 合力保护传承传统节日民俗
· 用法治守护传统饮食制作技艺
· 法家鲸落
· 严惩“医托”须提高违法成本

强化传统节日类非遗法律保护

( 2024-09-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田 艳

  从嫦娥奔月的古老传说,到团圆赏月的悠久习俗,中秋节凝聚着幽深绵长的家庭观念,蕴藉着真挚深厚的家国情怀。传承和弘扬以中秋节为代表的传统节日,是延续文化基因、增强文化认同、展现文化魅力的重要途径。
  我国传统节日类非遗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将部分传统节日列入全国的法定节假日,赋予其法律意义。目前,我国已有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四个法定节假日。二是将部分传统节日列入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目前,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已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三是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行政立法形式对传统节日进行保护。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其通过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将“壮族三月三”作为广西的少数民族习惯节日,在此期间,所有公民享有两天的假期。
  审视我国传统节日的法律保护现状,笔者认为,传统节日保护工作正面临五大挑战:第一,纳入法定节假日的传统节日数量过少。我国法定节假日体系目前仅包括四大传统节日,它们虽承载着中华民族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民族情感,但并不能充分展现我国传统节日体系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第二,传统节日的保护工作显现出不平衡的态势。我国非遗保护工作是一项由政府主导的行为,政府保护政策的制定赋予了部分传统节日以正当性和合法性,但传统节日根植于广大民众的日常生产生活中,作为非遗的持有者,他们却常常缺少与其身份相匹配的话语权和参与度。
  第三,传统节日类非遗的整体性保护不足。法定节假日的规定肯定了传统节日的岁时性,但作为特定文化空间内的群体性传承活动,传统节日脱离不了其物质载体和非物质内涵的双重支撑。
  第四,政府主导与民间传承的保护机制不协调。实践中,政府主导的非遗保护策略有时会与民间传承的保护方式产生张力。例如,政府举办的传统节日类非遗表演活动,常在时间、地点、形式乃至核心内容上“修改”了民间的传统做法。
  第五,法律救济途径有待完善。随着时代变迁,一些商业化、庸俗化的倾向开始侵蚀传统节日习俗的纯粹性。甚至在某些地区,由于环境保护等因素,很多传统习俗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引发了关于保护与传承的广泛争议。
  2023年12月,春节(农历新年)正式成为联合国假日,这一举动充分彰显了中华文明的国际影响力和传播力。当前,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已成为实施文化强国战略的关键要素。在此背景下,笔者认为,完善传统节日类非遗的法律保护,应从如下几点出发:
  一是加强对传统节日与其文化空间的整体保护。传统节日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记忆的载体,也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文化空间。对于传统节日类非遗的保护,在关注其核心精神及表象的同时,应当注意对其所形成的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生态系统进行整体保护。
  二是加强对传统节日与其他种类非遗的统筹保护。例如,春节期间喜庆吉祥的节日氛围,离不开剪纸、皮影戏、舞龙、舞狮等非遗的烘托与助力。反之,这些艺术形式也需要春节这一重要传统节日来展现其独特魅力。
  三是注重对传统节日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协同保护。例如,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端午节既包括赛龙舟、包粽子等习俗,同时也与龙舟、艾草、香囊等物质文化遗产紧密相关。因此,传统节日的保护不仅要关注并传承其相关技艺、习俗及其背后的文化内涵,还需重视相关传统物品的原材料保护与制作工艺的复兴。
  四是构建政府主导、民间参与、多方配合的传统节日保护模式。文化主体性的确立是非遗保护工作中所秉持的一个核心理念。这种主体性建设离不开政府政策制定与资源调配的核心作用,也离不开学术研究的理论支撑,更离不开公众的广泛参与。
  最后,提倡将传统节日类非遗与现代文化产业相融合。以浙江省为例,在杭州非遗主题酒店兴起之际,当地政府迅速作出响应,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酒店和民宿评价规范》的地方标准,促进非遗第三产业的现代化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传统节日从仪式性活动向日常生活的转变,并催生了新的社会消费热点。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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