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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阳谈信用联合奖惩——
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实施机制

( 2024-09-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王博阳在《法商研究》2024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信用联合奖惩的制度演化与法理逻辑》的文章中指出:
  在网络数据技术广泛应用于公共治理的时代背景下,信用联合奖惩作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实施机制,以其显著的制度创新性而备受关注。随着信用联合奖惩实践探索不断向纵深推进,在积累成功经验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尽管法治化是解决信用规制过度与泛化等现实问题的主要出路,但将其简单裁剪纳入既有法治框架的思路并不可行,目前尚须充分探索信用联合奖惩的演化规律和运作原理。
  要深入解读信用联合奖惩,就需先在社会科学意义上描述信用机制的运作原理。从时间维度观察,可发现信用机制的功能始终如一,但具体形态在不同社会模式中发生过多次变迁。从空间维度观察,可看到信用机制在调整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边界时所发挥的独特功用。
  借助当代信息数据技术,信用联合奖惩通过可能的间接或直接干预路径整合非正式规范的信息资源及激励资源,实际创设一种法治、德治与自治相结合的新型制度规范。这种混合规范的机制设计,既要恰当理解守信奖励与失信惩戒的内在一致性,又要把握两者在实施成本和效果上的差异性。法治、德治与自治有机结合,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而信用联合奖惩有助于挖掘多元治理的制度潜能,实现协同共治格局。另外,创制混合规范需要仔细考察信用规制介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等问题,以避免在社会控制层面产生不必要的“混合信号”。奖惩机制还与纠错机制密不可分。除事前的机制设计外,在事中环节需确保信用机构在开展信用活动时严格遵守通知、说明、查询、异议标注及处理等保障信用主体权益的事项,并尽量通过自动化及区块链认证等技术手段,提高实施奖惩的确定性和流程倒查的可能性;而在事后环节,在保证删除、更正、封存、行政复议及诉讼等权利正常行使外,还须针对声誉机制的特点,创制修复方法,以动态反映信用主体的信息全景。只有打通并有效控制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规制等环节可能引发的权益侵害风险及其他社会风险,信用联合奖惩才能在具备充足社会公信力的基础上在社会经济和公共治理等领域发挥效能。
  从宏观和长远看,信用联合奖惩是对传统习惯的结构性改变,这种移风易俗需要反复博弈以寻得新的规范融合之道。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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